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至以及附则
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
节 一般规定
1.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证件,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至以及附则 图1
2.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3.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并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查封、扣押
1.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 第二十八条:查封、扣押的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且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实际危害程度相适应。
3. 第二十九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冻结
1.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在实施冻结前,应当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并明确冻结期限。
2. 第三十一条: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所涉及的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法定范围。
行政强制执行
1.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行政决定书、催告通知书以及当事人的意见等材料。
行政强制的执行
节 一般规定
1.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当向当事人催告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 第三十五条:行政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负责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查封、扣押
1.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制作查封、扣押清单,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2. 第三十七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并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冻结
1. 第三十八条:冻结存款、汇款时,金融机构应当配合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冻结措施。
2. 第三十九条:冻结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至以及附则 图2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节 行政强制的设定
1. 第四十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由法律、法规规定。
2. 第四十一条:不得设定 administrative coercion 的具体执行程序,只能规定基本程序。
行政强制的实施
1.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遵循合理、适当原则,不得采取超出法定范围的措施。
2.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法律责任
节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1.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第四十五条: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1.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1. 本法的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行政强制行为。
2. 例外情况: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1. 生效时间: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