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答复期限通知》
具状者,为某市司法行政部门,特此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强制措施的变更,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由于某市司法行政部门在过去的工作实践中,未能严格按照该法规定的时间限制进行答复,给相关当事人造成了不便。为此,特决定对强制措施的答复期限进行缩短,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缩短答复期限的规定
1.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于强制措施的变更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答复。
2. 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的强制措施变更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其他事项
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市司法行政部门 existing强制措施的变更。
2. 本通知旨在规范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3. 本通知的解释权归某市司法行政部门所有。
特此通知。
某市司法行政部门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