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137强制措施的若干规定》
夫為保障國家安全,维护社會穩定,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了本若干規定。
条 為了 implementation of the 137 mandatory measur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are made.
第二条 本若干規定所称的 137 强制措施,是指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包括:
(一) 拘留;
(二) 观察;
(三) 限制活动范围;
(四) 冻存财产;
(五) 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三条 实施 137 强制措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实施 137 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越权行事;
(二) 必要性原则:实施 137 强制措施必须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权,不得为了其他目的而采取;
(三) 适度性原则:实施 137 强制措施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和时间,不得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 及时性原则:实施 137 强制措施应当尽快进行,不得拖延;
(五) 监督性原则:实施 137 强制措施应当接受监督,并按照法律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条 实施 137 强制措施,应当由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作出。
第五条 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实施 137 强制措施,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告知采取的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实施 137 强制措施,应当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
第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对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实施 137 强制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八条 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实施 137 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 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调查、审查,收集相关证据;
(二) 作出决定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并作出记录;
(三) 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
(四) 作出决定后,应当依法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情况。
第九条 在 137 强制措施期间,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和心理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在 137 强制措施期间,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不得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第十一条 在 137 强制措施期间,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不得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在 137 强制措施期间,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 137 强制措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依法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对于实施 137 强制措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若干規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