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鑫鸿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刑法第385条释义与适用研究

作者:Boy |

刑法第385条是《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重要规定之一。作为反法律体系的核心条款,该条文不仅明确了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还与其他相关法条形成了严密的法律网络,以打击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随着反力度的不断加强,第385条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和争议。从立法背景、条款构成及其与其他法条的关系入手,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刑法第385条进行深入解析,并探讨其在 modern 法治社会中的意义与挑战。

法律背景与立法沿革

刑法第385条的规定最早可以追溯至1979年《刑法》的制定时期。当时的立法者旨在通过明确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打击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反斗争的深入,原条款在适用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对“经济往来”中收受财物行为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实践中出现法律适用混乱的现象。

刑法第385条释义与适用研究 图1

刑法第385条释义与适用研究 图1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第385条进行了重要修改,增加了“商业贿赂”的相关内容,并进一步明确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此次修正是对反立法的重要补充,也是对国际刑法发展趋势的一种回应。

条款结构与内容分析

(一)第385条的两款规定

1. 款:

第385条款规定了“普通受贿”行为。具体而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该款的特点在于其适用范围较为广泛,涵盖了公职人员利用职务影响力进行的直接或间接索贿、受贿行为。

2. 第二款:

第385条第二款是款的特殊情形规定,针对“商业受贿”行为增设了更加详细的规范。具体而言,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利益交换政策收受财物或者在 Redux 经济活动中违法收受 rebate(回扣)或者其他形式的不正当利益的,以受贿罪论处。这一款的重点在于明确了商业领域的贿赂行为,并通过列举具体的违法行为,增强了法律的操作性。

刑法第385条释义与适用研究 图2

刑法第385条释义与适用研究 图2

(二)与第38条的关系

刑法第385条与第38条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第38条规定的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即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因利用原职务的影响而收受财物的行为。从逻辑关系上看,第385条是主干条款,规定了典型的受贿行为;而第38条则是对第385条的补充,针对特定主体和特定情节进行了专门规定。

司法实践中第385条的适用问题

在实务操作中,第385条的适用涉及许多争议点。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关键要素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这一要件存在较大争议。一方面,若行为人并未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承诺为之,则可能构成受贿罪(未遂);若行为人仅利用职务影响力为行贿人提供机会或便利,则可能构成斡旋受贿。

(二)“经济往来”与“商业活动”的区分

第385条第二款中的“经济往来”和“商业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在某些案件中,行贿人以正当的商业合作为掩护,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这种行为是否应纳入第385条第二款规制范围,需要结合具体情节进行判断。

(三)与其他法条的竞合问题

在某些案件中,第385条可能与第390条(行贿罪)、第409条(渎职犯罪)等产生竞合。公职人员收受财物并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既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又可能触犯滥用职权罪。此时需要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最合适的法条进行定罪处罚。

完善与建议

针对第385条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改进意见:

(一)明确“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标准

建议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判断标准。可以规定只要行为人承诺为他人提供帮助或便利,则应当视为已经着手实施受贿犯罪。

(二)细化“经济往来”与“商业活动”的界定

在反腐败立法中,有必要对“经济往来”和“商业活动”进行更加清晰的区分,避免出现法律适用上的模糊地带。可以明确将具有竞争性的市场交易行为归入第385条第二款的规制范围。

(三)加强与其他法条的协调性

在处理第385条与第390条、第409条等法条的关系时,应当注重法律适用的协调性和统一性。在公职人员既收受财物又滥用职权的情况下,应当以受贿罪为主罪名进行处罚。

刑法第385条作为反腐败法律体系的核心条款,其正确适用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行政廉洁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第385条的解释与适用还需要结合新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更好地服务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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