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解析我国刑法中涉及传销的主要罪名及司法适用

作者:傀儡 |

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传销模式借助互联网技术手段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从传统的线下人员招募发展到线上依托虚拟货币、区块链等新型技术实施的网络传销,这些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给参与者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及传销的主要罪名包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可能涉及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罪名。结合最新的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刑法中涉及传销的主要罪名及其适用问题进行系统分析。

传销的法律界定

传销与直销之间的界限。根据商务部《直销管理条例》,直销是指在固定的商业圈内,通过固定模式招募销售人员,并以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一种合法商业模式。而传销的本质特征在于“拉人头”,即通过发展下线人员参与,并按照层级计算报酬,其核心是以 recruitment (招募)为核心驱动力。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传销涵盖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两个层面:

1. 行政违法层面的传销:本质上仍在销售商品,只是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构建销售体系,产生“人传人”的效果,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这种违法行为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解析我国刑法中涉及传销的主要罪名及司法适用 图1

解析我国刑法中涉及传销的主要罪名及司法适用 图1

2. 刑事犯罪层面的传销:本质已不再是销售商品,的商品只是毫无价值的“道具商品”,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目的是骗取传销参与人缴纳的会 fee (会费),所以传销犯罪的本质是诈骗。不具有诈骗性质的传销(即团队计酬)仅属于行政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

这种区分对于准确适用法律至关重要。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按照《刑法》第 24条 之规定,综合考察传销组织是否以销售商品为名 实际 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以及其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涉及传销的主要刑事罪名分析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4条之一)

1. 罪名构成: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我国于2029年增设了本罪名,专门规制情节严重的传销行为。

构成要件:

组织者、领导者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该传销活动涉及三人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如造成参与者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传销活动等)。

2. 罪名界定:

"组织",主要指策划、发起、建立传销组织的行为。

"领导",主要指在传销组织中担任决策、指挥、协调等重要职责的人员。

3.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

如何认定“组织”和“领导”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网络传销与传统传销在定性上有何不同?

(二)诈骗罪(《刑法》第26条)

1. 构成要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

较大数额的标准各地掌握不一,一般在30元以上。

2. 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竞合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以传销为名 实则 是实施诈骗的行为,经常会出现两罪名之间的竞合问题。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具体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

如果是以 recruiting (招募)为目的,并且传销本身具有一定的经营内容,则更多地倾向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如果从一开始就没有实际的产品或服务,而是以传销为幌子 实际 是骗取参与者的会费,则应认定为诈骗罪。

(三)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5条)

1. 构成要件:

违反国家规定;

解析我国刑法中涉及传销的主要罪名及司法适用 图2

解析我国刑法中涉及传销的主要罪名及司法适用 图2

利用传销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一定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形式。

2. 核定标准:

非法经营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间的界限主要在于是否具有 recruiting (招募)作为核心商业模式。如果只是单纯地进行商品销售,而未以发展下线为主要盈利模式,则不宜认定为传销相关犯罪;只有当 recruiting 成为经营的核心要素时,才应当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或者非法经营。

特殊情节的处理

(一)从宽情节

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1. 初次犯罪或受胁迫参加的人员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2. 对于一般的参与人员(非组织者、领导者),如果能积极配合调查,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也可以从宽处理。

(二)从严情节

实践中需要重点打击以下情况:

1. 造成参与者重伤、死亡或者精神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2. 挪用、非法占有参与者的财物数额巨大的;

3. 借助互联网技术手段大范围实施传销活动,涉及人数众多、地域广布的。

案例分析

在实践中,多个地方已经出现了典型案件。

案例1:张等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虚拟货币”,以发展下线可获得收益为诱饵,实际并无任何价值背书。最终法院认定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 organizer (组织者)十年有期徒刑。

案例2:李虚构科技公司招募代理的名义,要求参与者缴纳费,并承诺通过发展新成员可以获得返利。但其实并不存在真实的商业模式,最终被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这类案件充分说明,能否准确认定传销行为的性质直接关系到罪名的选择和刑罚的适用。

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及建议

(一)当前存在的问题:

1. 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把握不够统一;

2. 对网络传销的证据收集、电子数据固定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

3. 参与者的退赔问题,影响到案件审理进度和社会效果。

(二)完善建议:

1. 需要进一步出台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2. 加强机关在侦查阶段的技术支持和取证规范;

3. 建立健全被害人救助机制和社会帮教体系,帮助传销参与者走出困境。

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涉及传销的相关罪名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既要严厉打击组织者、领导者的犯罪行为,也要注意区别对待一般参与人员,避免“一刀切”;有必要加强对新型传销手段的法律规制,确保法律规范能够与时俱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经济模式的不断创新,涉及传销的刑事犯罪还会呈现出新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实践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并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适用规则。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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