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刑法中的常识违背:现行规定与社会认知的冲突

作者:deep |

系统阐述“刑法中的常识违背”这一命题,深入分析现行刑法中哪些条文或制度存在违背普通民众常识和正义理念的情况。

刑法中的常识违背?

刑法中的常识违背,是指某些法律规定与社会大众普遍的认知、价值观念相冲突的现象。具体而言,就是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法律条文的规定明显不符合常情常理,或者在适用过程中导致了荒谬的结果。

刑法中的常识违背:现行规定与社会认知的冲突 图1

刑法中的常识违背:现行规定与社会认知的冲突 图1

以近年来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掏空”上市公司问题为例。一些大股东利用关联方交易等手段将上市公司资产转移至个人或关联企业名下,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规定,但这类行为往往游离在这些罪名之外,导致“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这一现象表明,现行刑法体系在应对新型经济犯罪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未能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和民众期待。某些条款的表述过于笼统、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或者某些规定过于宽泛,使得一些明显的违法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

刑法规定的常识违背表现

1.定罪标准模糊

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刑法规定的定罪标准显得非常不切实际。在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认定中,法律对“数额”这一要素的规定过于机械,导致一些金额看似较小但性质恶劣的行为无法被有效规制。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关于办理职务侵占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的“数额较大”被明确界定为6万元以上。这一标准显然与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现实情况不相适应。

一些违法分子正是利用了这种模糊性,“大额”与“小额”的界限游移不定,使得很多性质恶劣的行为得以逃避法律制裁。这无疑违背了社会公众朴素的正义观。

2.刑罚设置不合理

在某些情况下,立法者过于注重惩罚力度而忽视了案件实际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对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的处罚比例存在较大失衡。

就拿侮辱罪、诽谤罪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虽然看似惩罚力度不小,但在实际案件中,施害者往往仅需承担短暂的成本,而受害者则承受着长期的心理阴影和社会压力。

这种刑罚设置显然不符合现代社会对网络暴力等新型违法行为的治理需求。许多网民认为,“网络暴力入刑”应该有更严厉的处罚措施,才能真正起到遏制作用。

3.条款表述过于宽泛

一些刑法条文存在表述过于笼统的问题,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发歧义或者适用不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公共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其中“其他场所”这一表述过于宽泛,容易被滥用。一些地方政府就曾出现过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名,滥用这一条款打击正常集会活动的现象。

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也与现代社会公民权利保护理念相悖。

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

案例1:“网络暴力”引发的悲剧

2018年,“AI换脸”“ZAO”App事件引发了全网关注。尽管该平台随后删除了违规内容,并向受影响用户道歉,但部分受害者因此承受的巨大精神压力和财产损失难以弥补。

在司法实践中,施害者往往只需要面临轻微的民事责任,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这与广大网民朴素的想法形成鲜明对比:人们普遍认为“网络暴力”尤其是那些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该受到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案例2:“职业医闹”

“职业医闹”现象愈演愈烈,一些人利用医疗纠纷牟取暴利。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专门新增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对于这种职业化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定性不准确、打击力度不足的问题。

实践中,许多“职业医闹”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只是被以“寻衅滋事”等罪名处理,刑罚较轻,难以起到震慑作用。这与民众期待形成反差。

刑法常识违背的深层原因

1.立法滞后于社会现实发展

我国当前刑法体系很多条款是在上世纪90年代甚至更早时期制定的,未能及时反映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新需求。

在信息时代条件下,新型网络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依然非常有限,难以适应现实需要。

2.过分强调法律刚性

法律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这是其本质属性。但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更要考虑情理和人性因素。

一些条款之所以会引起常识性争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机械司法思维导致条款实际运用效果与社会期待出现偏差。

3.民众法治意识有待提高

虽然近年来我国普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普通民众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仍存在偏差。一些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时过于依赖成文规定,忽视了法律法规背后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导向。

启示与思考

立法必须回应社会关切

法律的滞后性是客观存在的,但立法部门可以通过及时修订相关法律、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弥补这一不足。针对“网络暴力”犯罪现象,可以单独设立新的罪名,并规定相应的刑罚。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视个案公平

虽然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具体案件处理时,法官也要充分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公众的舆论导向等因素,确保判决结果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

加强普法宣传工作

司法机关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宣传,让普通民众了解法律精神和立法意图。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释法说理,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刑法中的常识违背:现行规定与社会认知的冲突 图2

刑法中的常识违背:现行规定与社会认知的冲突 图2

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必须与社会现实保持同频共振。只有那些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顺应社会认知的条款,才能真正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

针对当前存在的刑法常识违背问题,需要从立法到司法多个层面入手,通过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推动形成科学合理的刑法规范,使之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刑事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