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期限问题的通知
取保候审期限问题的通知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限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限的长短,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为了规范取保候审期限的确定和执行,现就有关取保候审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取保候审期限的计算
取保候审期限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方式,可以是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取保候审期限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取保候审期限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决定取保候审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用、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决定取保候审期限的长短。取保候审期限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取保候审期限的执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限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情况进行审查。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现了患有疾病、怀孕、哺乳等情形,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由其决定是否延长取保候审期限。
(二)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出现患有疾病、怀孕、哺乳等情形,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继续取保候审的,可以延长取保候审期限。延长取保候审期限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其他事项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限时,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限时,应当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取保候审期限的合理确定和执行。
关于取保候审期限问题的通知 图1
(三)对于违反取保候审期限规定,不执行取保候审期限或者执行取保候审期限不当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请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真遵守以上规定,确保取保候审期限的合理确定和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