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取保候审居住地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变更取保候审居住地的事宜通知如下:
变更取保候审居住地的一般规定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取保候审居住地:
(1)犯罪嫌疑人在原取保候审地有家庭成员、亲朋好友等社会关系,有利于观察和监督其表现的;
(2)犯罪嫌疑人在原取保候审地有稳定的工作、生活来源,能够保证其不离境的;
(3)犯罪嫌疑人在原取保候审地生活条件较佳,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恢复的;
(4)犯罪嫌疑人在原取保候审地有利于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进行,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的;
2. 申请变更取保候审居住地的,应当向取保候审决定机关提出,并提供相关材料。取保候审决定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变更取保候审居住地的申请程序
1. 申请人应当向取保候审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原因、目的和居住地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申请人在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取保候审决定机关有权拒绝申请,并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3. 取保候审决定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变更的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变更的居住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变更的措施是否有效等。
4. 取保候审决定机关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申请人和相关单位。
变更取保候审居住地的注意事项
1. 申请变更取保候审居住地,不得影响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2. 申请变更取保候审居住地,不得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 申请变更取保候审居住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通风报信等。
其他事项
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通知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刑事诉讼工作。
3. 本通知的解释权归取保候审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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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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