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能否开设公司?现在终于有答案了!》
问题的提出
《取保候审期间能否开设公司?现在终于有答案了!》 图1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可以开设公司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some legal authorities have taken the position that during the period of guarantee, it is not permissible for the accused to establish a company, while others have maintained that it is allowable. This has created confusion and differing opinions among legal practitioners and scholars.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从事可能会影响案件审理的活动。”该条明确规定了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受到限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5条规定:“公司设立,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该条并未对股东的资格做出明确规定,但实践中,股东通常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观点阐述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从事可能会影响案件审理的活动。既然开设公司属于可能会影响案件审理的活动,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该开设公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5条规定,公司设立,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这一规定并未对股东的资格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股东通常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既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们可以在此期间开设公司。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以开设公司,存在争议。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该从事可能会影响案件审理的活动,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该开设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5条的规定并未对股东的资格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股东通常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此期间可以开设公司。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