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审批规定的若干规定》

作者:time |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修正案)》的规定,为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审批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取保候审保证金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取得取保候审而向公安机关提出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保证金审批

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包括:

(一)保证金的来源和期限。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信用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四)取保候审的具体措施和保障。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对于批准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不批准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对取保候审保证金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一)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存储。

取保候审保证金应当存入指定的银行,不得擅自行使。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利息。

取保候审保证金自存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interests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有。

(三)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保管。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对取保候审保证金进行保管,并确保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

对于取保候审保证金,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批准取保候审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退还手续。

(一)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条件。

取保候审保证金自存款之日起,满 six 个月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再次被逮捕、刑事拘留或者运行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程序。

公安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情况,并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公安机关在作出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决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并记录讨论意见。

取保候审保证金审批的监督

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审批行为,应当接受下列机关的监督:

(一)上级公安机关。

(二)检察机关。

(三)社会监督。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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