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撤销的通知

作者:夏沫青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确保案件的高效审理,现就取保候审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取保候审的决定由审判机关作出,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通知被取保候审人。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离开取保候审地。如有必要离开,应当事先征得审判机关的批准。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参加审判机关的诉讼活动,配合审判人员查明案件事实,不得拒绝、阻碍诉讼活动的进行。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从事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活动,不得泄露案件相关信息,不得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审判机关有权撤销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人应当积极配合审判机关进行审查,如有需要,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审判机关在审查被取保候审人是否具有撤销取保候审的情形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被取保候审人的陈述和意见。被取保候审人享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委托律师等权利。

对于符合撤销取保候审情形的,审判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并依法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对不符合撤销取保候审情形的,审判机关应当决定维持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

审判机关应当依法保障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previously发布的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篇文章为虚拟文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实际工作中,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撰写。)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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