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识人也可以取保候审:关键看司法判断

作者:heart |

取保候审的基本原则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一定保证金或担保人的担保下,暂时取得自由等待审判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可能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或者监视、担保措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自愿性;(二)有变化的危险;(三)不致引起社会秩序混乱;(四)有必要的措施。”

从该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取保候审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自愿性原则:取保候审必须基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自愿性,不能强迫其接受取保候审措施。

2. 变化危险性原则:取保候审的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法律追究,具有变化的危险性。

3. 社会秩序混乱原则:取保候审的实施不能引起社会秩序混乱,否则应排除在取保候审之外。

4. 必要措施原则:取保候审的措施必须是有必要的,且能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由不会被不当限制。

不认识人也可以取保候审的司法判断

不认识人也可以取保候审:关键看司法判断 图1

不认识人也可以取保候审:关键看司法判断 图1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对于不认识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可以取保候审,关键在于司法判断。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 自愿性原则的判断:对于不认识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具有自愿性,是判断是否可以取保候审的重要依据。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愿意接受取保候审措施,那么可以考虑取保候审。

2. 变化危险性原则的判断:对于不认识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要判断其是否具有变化危险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可能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等危险性,那么应当排除在取保候审之外。

3. 社会秩序混乱原则的判断:对于不认识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要判断其行为是否可能引起社会秩序混乱。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可能对社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那么应当排除在取保候审之外。

4. 必要措施原则的判断:对于不认识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要判断是否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如果采取其他措施能够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由不会被不当限制,那么可以考虑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对于不认识人也可以取保候审的问题,关键在于司法判断。司法工作者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取保候审的基本原则,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分析和判断,确保公平正义得到体现。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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