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 - 周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监视居住或者被取保候审期间,没有逃避、破坏或者干扰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行为,也没有其他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解除取保候审。周口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在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估案件情况,作出准确、合理的决定。
为保证案件审查的公正、公平,现就有关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的事宜公告如下:
犯罪嫌疑人甲某,在本次审查过程中,表现良好,没有逃避、破坏或者干扰刑事诉讼的行为,也没有其他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现决定解除对甲某的取保候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甲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审查和观察。如甲某在解除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犯罪嫌疑人乙某,在本次审查过程中,表现不佳,有逃避、破坏或者干扰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现决定解除对乙某的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后,乙某应当立即被逮捕,如乙某在解除取保候审后再次犯罪,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犯罪嫌疑人丙某,在本次审查过程中,表现良好,没有逃避、破坏或者干扰刑事诉讼的行为,也没有其他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现决定解除对丙某的取保候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丙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审查和观察。如丙某在解除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周口市人民法院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 - 周口 图1
周口市公安局
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