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期间离开本市请假的相关规定》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确保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法律、接受监督,现就取保候审期间离开本市请假的相关规定作如下规定:
请假主体和条件
1.被取保候审人因特定原因需要离开本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假申请。
2.离开本市前,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请假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工作证明、家庭证明、医疗证明等。
3.离开本市时,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个人信息和行程安排,并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本市。
4.离开本市期间,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请假程序
1.被取保候审人申请请假,应当向其所在人民法院提交请假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是否批准。
2.人民法院批准请假后,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人民法院的规定,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履行义务。
3.离开本市后,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行程安排和返回时间,并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返回本市。
其他事项
1.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本市前,应当将个人物品和生活必需品准备好,确保在离开本市后能够生活基本自理。
2.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本市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行程进行监督,确保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法律、接受监督。
3.被取保候审人返回本市后,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进行核实,确认其已经返回本市,并对其进行相应的监管和教育。
4.本规定的解释和适用,由负责。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