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规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在刑事诉讼中办理取保候审工作,制定本规定。
取保候审的定义和种类
1.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一定措施,使其不逃避法律追究,确保案件顺利审理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2. 取保候审种类:(1)取保候审;(2)监视居住;(3)取保候审并监视居住;(4)取保候审并限制活动范围。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和条件
1. 取保候审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具有悔罪表现;(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情节轻微、社会影响较小等情形;(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较大距离;(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3. 申请取保候审,应当向广东高院提出,并提交相关材料。
取保候审的办理程序
1. 广东高院收到申请取保候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2.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广东高院应当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聘请的律师。
3.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广东高院应当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或者直接拒绝申请。
4. 广东高院对取保候审决定实行每月清理一次制度,对未办结的取保候审案件,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聘请的律师。
取保候审的执行和监督
1. 取保候审的执行,由广东高院负责监督。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危害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等活动。
3. 对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广东高院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和所在单位。
4. 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广东高院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 图1
其他事项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广东高院负责解释。
3.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广东高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