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到期证明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取保候审到期证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的有关规定,现就取保候审到期证明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取保候审期限的计算
取保候审期限自被取保候审人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被取保候审人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之日起计算,至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计算取保候审期限。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被取保候审人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之日起计算,至案件审判终结之日止。
《关于取保候审到期证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图1
取保候审到期证明的要求
1. 对于在取保候审期限内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取保候审到期证明》并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
2. 对于在取保候审期限内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取保候审到期证明》并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
3. 对于在取保候审期限内被依法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取保候审到期证明》并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
4. 对于在取保候审期限内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取保候审到期证明》并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
取保候审到期证明的内容
《取保候审到期证明》应当包括以下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依法监视居住、拘留的名称。
2. 取保候审期限自被取保候审人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之日起计算,至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计算取保候审期限。
3. 对于在取保候审期限内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注明其逃跑时间、逃跑地点以及逃跑原因。
4. 对于在取保候审期限内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注明其死亡时间、死亡原因以及是否已经DNA鉴定结果。
5. 对于在取保候审期限内被依法监视居住、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注明其被监视居住、拘留的时间、地点以及原因。
其他事项
1.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范,确保取保候审到期证明制度的落实。
2. 对于不执行本通知要求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上级机关可以通报批评,并建议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