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期间能否办理取保候审?|纪委监委调查程序与强制措施关系
问题的提出:留置期间和取保候审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在当前反斗争不断深入的背景下,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日益增多。与此对于被留置人员能否申请或者办理取保候审的问题,实务界和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有必要从法理上对两者的程序关行梳理,并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分析。重点探讨在留置期间是否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法律问题。
留置的概念及其法律适用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留置是纪委监委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时,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主要特征包括:
1. 适用条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
留置期间能否办理取保候审?|纪委监委调查程序与强制措施关系 图1
2. 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监委审批,并报上一级监委备案;
3. 最长时限:留置不得超过一年。
取保候审的概念及其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因其具备以下条件而暂时释放:
1. 法定条件: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留置期间能否办理取保候审?|纪委监委调查程序与强制措施关系 图2
系未成年人且系初次犯罪;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情形。
2. 适用程序: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决定;
需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留置与取保候审的关系分析
通过对两者的法律条文对比留置和取保候审属于不同的强制措施体系:
1. 适用主体不同:
留置:由纪委监委机关采取;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等刑事侦查机关采取。
2. 适用对象不同:
留置针对的是职务违法或犯罪的被调查人;
取保候审针对的是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3. 程序特点不同:
留置程序具有较强的行政性特征,以调查为目的;
取保候审则是独立于调查程序的刑事强制措施。
留置期间能否办理取保候审?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在留置期间办理取保候审,存在以下法律障碍:
1. 不同法律体系的冲突:
留置属于行政调查措施;
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2. 管辖权的不同:
留置决定权属于纪委监委机关;
取保候审决定权属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
3. 程序衔接的规定缺失:
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留置期间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实践中存在的争议与探讨
尽管法律上存在一定障碍,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变通做法:
1. 案件类型上的突破:
当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时,在移送司法机关前,可能在特定条件下申请取保候审。
2. 程序衔接的特殊安排:
在办理留置案件的刑事侦查程序已经启动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一定的程序交叉。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处理此类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制度完善:
1. 明确程序衔接机制:
完善纪委监委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
2. 细化适用条件:
在涉嫌职务犯罪的构成刑事犯罪的前提下,可允许在留置期间申请取保候审。
3. 统一法律标准:
确保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执法尺度一致。
通过对留置与取保之间关系及适用条件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
从严格法律规定来看,在留置期间办理取保并无明确法理基础;
在实践操作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建议通过制度完善解决程序衔接问题。
这一既符合法律规定,也适应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