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报到未去的处理办法》

作者:失魂人* |

夫取保候审,系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为保证其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依法取保候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按照审判程序出庭。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按法律规定提交保证书,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保证书;提交保证书后,在审判过程中弄虚作假;拒绝接受审判人员的询问source(源),或者拒绝配合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

为规范取保候审报到程序,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制定本办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保证书,或者提交保证书后,在审判过程中弄虚作假,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取保候审,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接受审判人员的询问,或者拒绝配合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取保候审,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保证书,或者提交保证书后,在审判过程中弄虚作假,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口头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不再提交保证书,但应当记录在卷。

(二)对于情节较重的,可以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交保证书。

(三)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依法采取其他措施,如变更强制措施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保证书,或者提交保证书后,在审判过程中弄虚作假,人民法院终止取保候审后,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于已经取保候审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减轻处罚、免于刑事处罚等处理。

(二)对于尚未取保候审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决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监视居住、拘留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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