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必须办理取保候审

作者:许我个未来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其适用范围和条件是极为宽泛且复杂的。“必须办理取保候审”,是指在特定的司法情形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通过缴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其他法定方式获得人身自由,从而避免被羁押。这种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保障,防止因不当羁押导致社会地位丧失或其他不必要的损害结果发生。由于法律条文的复杂性和司法实践的多样性,很多人对“什么情况必须办理取保候审”这一问题并不完全了解。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结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您详细阐述和分析这一重要问题。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法律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制度。它是指在侦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司法程序、干扰证人作证或是毁灭证据,在一定条件下由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对其实施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取保候审意味着虽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住地,但他们不需要被关押在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取保候审既可以由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也可以由上述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方式进行。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角度来看,取保候审都是一项兼具灵活性和强制性的司法制度。

什么情况必须办理取保候审 图1

什么情况必须办理取保候审 图1

“必须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形通常是指那些法律规定明确要求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们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在些情况下,取保候审并非“必须”,而是可以由司法机关自由裁量的强制措施;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当出现以下情形时,采取取保候审是具有强制性和必要性的: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款的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司法机关必须对是否存在“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生活不能自理”不仅仅是指无法独立完成日常起居,还包括无法独立进行医疗、护理等其他必要的生活活动。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妊娠和哺乳期是女性生理过程中的特殊时期,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必须充分考虑到保护胎儿和母亲的安全与健康。除非存在特殊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暴力倾向或者其他严重社会危险性),司法机关应当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如果司法机关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案件的侦查、起诉或审判工作,则必须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避免超期羁押的发生。这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犯罪较轻或无需长期关押:(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二)虽有可能判处更重的刑罚,但有悔罪表现或其他可以从宽处罚的情形。” 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些特定条件下特别是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较低时,采取取保候污是“必须”的方式。

(五)特定的经济犯罪或轻微刑事案件

在办理些特定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或者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时,司法机关可能会基于案件性质、嫌疑人主观恶性等因素决定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在涉及金额较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但案件尚未完全梳理清楚,或者其社会危险性较低,则司法机关可能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在大陆发生犯罪的情形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在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除了要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之外,还需要考虑到其国籍问题以及外交、国际法因素。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可以针对 foreign suspects 的特殊身份制定相应措施以确保案件处理过程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必须办理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为了使读者更加清楚地理解“必须办理取保候审”的具体情形,我们不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入手,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展开分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程序以及后续监督措施。第六十七条详细列举了“必须”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形,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羁押期限届满等。

(二)具体程序

当遇到必须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况时,司法机关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 案件承办人提出申请:通常由负责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官或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 审查和批准:在申请的基础上,需经过相关负责人或者集体讨论后作出最终决定。在此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查是否存在“必须”取保候审的情形。

3. 办理取保手续:一旦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承办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要求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三)监督与管理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仍受一定的限制。包括定期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除非经过批准)、配合调查机关调查询问等义务。如果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则可能被重新羁押或者追加更严厉的强制措施。

“必须办理取保候审”的实践难点与应对策略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列举了必须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形,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可能会遇到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一)如何准确判断“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在实践中,“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这一情形的认定往往需要依赖专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确诊证明以及详细的评估报告。在有些情况下,由于缺乏足够的医疗资源或者相关评估机制不健全,可能导致判断出现偏差。

应对策略:

- 建立统一的医疗评估标准和程序,确保诊断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 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评估,必要时可寻求司法鉴定部门的帮助。

(二)如何确定“羁押期限届满”的时间点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准确计算羁押期限直接关系到取保候审是否需要实施。在一些复杂案件中,尤其是在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情况下,往往会存在多地移送或者羁押的情形,导致实际羁押时间超过法定期限。

应对策略:

什么情况必须办理取保候审 图2

什么情况必须办理取保候审 图2

- 严格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羁押期限的规定,确保相关计算及时准确。

-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案件办理的各个时间节点进行跟踪和记录,避免超期羁押的发生。

(三)如何防范取保候审期间脱管、失联等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利用取保候审的机会逃避法律制裁,导致司法机关难以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追捕和管理。特别是在网络通讯发达的今天,这种现象更为突出。

应对策略:

-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取保候审人员的监控,如通过 GPS 监控、电子 bracelets 等方式进行实时 tracking。

- 加强对保证人或担保机构的审查,确保其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责任心,能够协助司法机关监督管理被取保候审的人员。

“必须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形主要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不满周岁婴儿;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结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这一制度,司法机关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并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困难和挑战。

我们也要认识到,尽管“必须办理取保候审”是一种出于人道主义和保障人权考虑的重要措施,但在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一定的隐患。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兼顾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实际情况,确保强制措施的适用既合法又合理。

“必须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形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也需要执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灵活运用,以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最佳平衡。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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