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一年多后,终于传唤到案!》

作者:茶蘼 |

随着社会治安状况的逐步恶化,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我国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打击力度也不断加大。在此背景下,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作用和意义愈发凸显。在实践操作中,如何确保取保候审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当性,避免出现滥用现象,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以一起取保候审 case 为切入点,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同行提供借鉴和启示。

案情回顾

2019 年 8 月,某市 A 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 B 在犯罪过程中造成被害人 C 轻伤。机关立即展开侦查,并在 2019 年 9 月将 B 抓获。机关对 B 进行了询问,B 承认了犯罪事实。机关认为 B 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4 条的规定,对 B 提起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B 向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机关对 B 的取保候审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 B 的行为情节较轻,且没有逃避、反抗或者破坏刑事诉讼的迹象,遂决定对 B 取保候审,并规定了取保候审期限为一年。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机关对 B 进行了传唤。在传唤过程中,B 却拒绝接受机关的传唤。机关认为 B 的行为已经构成逃避、反抗或者破坏刑事诉讼的迹象,遂决定对 B 重新采取强制措施,并告知 B 如有需要,机关将依法对 B 进行逮捕。

法律分析

1. 取保候审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65 条的规定,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于有证据证明可能犯罪,或者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机关对犯罪嫌疑人 B 进行取保候审,符合法律的规定。

2. 取保候审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65 条第 3 款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机关对 B 决定取保候审的期限为一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对此,机关应当依法重新审查 B 的取保候审申请,并作出适当决定。

3. 逃避、反抗或者破坏刑事诉讼的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65 条第 2 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逃避或者反抗刑事诉讼的,可以重新采取强制措施。机关在传唤 B 时,B 拒绝接受传唤,并在之后拒绝接受机关的重新传唤,可以视为 B 具有逃避、反抗或者破坏刑事诉讼的迹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4. 重新采取强制措施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65 条第 2 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逃避、反抗或者破坏刑事诉讼的迹象,机关可以重新采取强制措施。机关对 B 重新采取强制措施,符合法律的规定。

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

1.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诉讼措施,在合法性和适当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决定,避免滥用现象的发生。

2. 在取保候审期限方面,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重新审查并决定取保候审期限。

3.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反抗或者破坏刑事诉讼的迹象,机关可以依法重新采取强制措施。

4.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工作者应当充分发挥专业素养,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司法公正提供有力支持。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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