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接收取保候审证明的通知》
凡此通知,皆须仔细阅读,并务必遵守以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以及其刑罚的轻重,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为保证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犯罪嫌疑人(姓名)同意接收取保候审证明的事宜,作如下约定:
犯罪嫌疑人(姓名)同意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私自行使或者放弃其人身自由,不得逃避或者反抗侦查、起诉、审判机关的合法传唤,并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机关的工作。
犯罪嫌疑人(姓名)同意接受取保候审证明,并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前,不与其他犯罪分子串供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诉讼。
取保候审证明由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制作,并送交犯罪嫌疑人(姓名)。犯罪嫌疑人(姓名)应在收到取保候审证明后三日内向侦查、起诉、审判机关表示同意。
犯罪嫌疑人(姓名)如违反本通知中的约定,侦查、起诉、审判机关有权取消取保候审,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犯罪嫌疑人(姓名)同意接收取保候审证明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侦查机关(公章)
起诉机关(公章)
审判机关(公章)
犯罪嫌疑人(姓名)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