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还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

作者:苟活于世 |

退还取保候审决定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取保候审的决定,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决定退还取保候审,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当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向法院提出退还取保候审的要求时,法院应对其进行审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且没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法院应依法解除取保候审,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退还给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

退还取保候审决定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常见现象,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它也是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的过程中,对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的尊重和遵循。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人,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由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并在公告栏上公开宣布。现就我单位作出的《关于退还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进行说明。

决定书号:_______

被取保候审人:_______

取保候审期限:_______

决期:_______

决定机关: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以下义务:

(一)不得离开取保候审地;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者妨碍案件调查、起诉或者审判工作;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案件调查、起诉或者审判人员;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义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上述义务的,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被取保候审人依法处罚;

(二)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机关进行教育、管理;

(三)其他应当采取的措施。

其他事项

(一)公告期间,如被取保候审人符合本公告规定的退还取保候审条件,机关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退还至被取保候审人。被取保候审人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应当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起诉或者审判工作。

(二)公告期间,如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义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三)公告期间,如公众对本次公告有疑问或者意见,可以通過本公告指定的向我们提出。我们将认真听取并及时处理公众的反映。

特此公告。

机关

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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