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地请假时间及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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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外地请假时间及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的通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现就外地请假时间及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作如下通知:

条 请假时间

1. 外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故需要请假回家的,应当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提前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交请假申请,说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返回时间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假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请假申请予以批准,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不符合条件的请假申请,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2. 对于取保候审的外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请假,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条 取保候审

1. 对于取保候审的外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离境。如需离境,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妨碍案件调查、起诉、审判工作。如有需要,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3. 取保候审的决定由公安机关作出,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三条 候审

1. 对于取保候审的外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如需离开所在城市,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 在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妨碍案件调查、起诉、审判工作。如有需要,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3. 候审的决定由公安机关作出,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候审的决定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候审的可能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四条 其他事项

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 本通知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刑事诉讼工作。各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程,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3. 本通知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如有其他问题,请联系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外地请假时间及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断完善,为了确保案件公正审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外地请假时间及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请假时间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故需要请假回家的,应当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提前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交请假申请,说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返回时间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假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请假申请予以批准,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不符合条件的请假申请,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2. 对于取保候审的外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请假,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取保候审

1. 对于取保候审的外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离境。如需离境,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妨碍案件调查、起诉、审判工作。如有需要,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3. 取保候审的决定由公安机关作出,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候审

1. 对于取保候审的外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在候审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妨碍案件调查、起诉、审判工作。如有需要,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2. 候审的决定由公安机关作出,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候审的决定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候审的可能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其他事项

《关于外地请假时间及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图1

《关于外地请假时间及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图1

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 本通知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刑事诉讼工作。各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程,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3. 本通知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如有其他问题,请联系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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