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也需要签字吗?知乎上的回答令人惊讶!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社交平台上分享自己的见解和看法。知乎这个平台凭借其独特的知识分享氛围,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法律工作者关注。最近知乎上关于取保候审是否需要签字的问题,却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烈讨论。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我们需要明确取保候审的概念。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一定保证金或者担保人的担保下,暂时取得自由等待审判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并应当经人民法院审查。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指定其人身自由,但不得指定为特定单位的人员。
取保候审是否需要签字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作出。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取保候审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或者盖章。而对于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则应当作出不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也需要签字。
在知乎上关于取保候审是否需要签字的问题,一些网友的回答却令人惊讶。部分回答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并没有权力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签字。这种观点似乎混淆了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和执行权。事实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确实需要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但签字并非是取保候审决定的必备条件。
针对这种现象,我们需要从法律角度进行澄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并应当经人民法院审查。这一规定明确了取保候审决定的主体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而并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书应当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制作,并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读或者 studying后签字。这一规定明确了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制作主体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而并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取保候审也需要签字。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取保候审的决定书应当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制作,并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阅读或者 studying后签字。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取保候审决定的合法性。在实际操作中,取保候审的决定书应当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制作并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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