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名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已被立案侦查
近日,我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和桂林市分别报告了2名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分别为:梧州市一例,桂林市一例。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追踪密切接触者,对病例进行救治。目前,2名病例已被立案侦查。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甲类传染病传播 Awareness较高,在较短时间内传播迅速,严重威胁人 民健康;(二)乙类传染病传播 Awareness较高,在较短时间内传播迅速,严重威胁人 民健康;(三)丙类传染病传播 Awareness较低,在较短时间内传播迅速,严重威胁人 民健康;(四)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均传播 Awareness较低,在较短时间内传播迅速,严 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梧州市报告的病例,经核实,为甲类传染病。根据法律规定,该病例属于“甲类传染病传播 Awareness较高,在较短时间内传播迅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的情形。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采取的措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对于防控疫情蔓延起到了关键作用。
桂林市报告的病例,经核实,为乙类传染病。根据法律规定,该病例属于“乙类传染病传播 Awareness较高,在较短时间内传播迅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的情形。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迅速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追踪密切接触者,并采取隔离治疗措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对确诊病例进行立案侦查,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严谨性。我们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防疫意识,积极配合政府和卫生部门的防控工作,共同努力,早日战胜疫情。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让我们紧密团结在党和人民周围,以法律为,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战胜疫情,为构建健康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贡献力量!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