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侦查主体及其法律适用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与性质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我国《刑法》第38条规定的,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或者好处的行为。与普通受贿罪不同的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不直接要求行为人本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是基于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而实施的受贿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属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一种,其本质是借助公职人员的职务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一罪名的设计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权力寻租行为的严格打击,旨在维护公共利益治生态的清朗。
立案侦查主体的法律规定与实践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侦查主体及其法律适用 图1
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属于公诉案件,应当由检察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具体而言,此类案件通常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据管辖范围进行立案调查。
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其反贪污贿赂总局(现已更名为国家监察委员会内的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利用影响力受贿案的侦查工作,并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地方各级检察院在接到线索后,应当依法启动初查程序,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
需要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贪污贿赂等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具体数额和情节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两机关还建立了协作机制,确保案件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实践中的特殊问题与解决路径
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如何准确把握“特定关系人”这一概念是一个关键问题。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近亲属,以及其他因职务关系形成的具有共同利益的人。
针对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中证据收集的特点,检察机关通常需要通过外围调查、证人证言等方式来证明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以及其对职权的影响力。这种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在侦查过程中应特别注重证据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包括直接收受财物、间接获取利益等不同形式,这些都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区分和认定,确保法律打击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一类特殊的职务犯罪,在立案侦查主体和法律适用方面有着独特的规定和要求。它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的重要保障。
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利用影响力受贿案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这一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检察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不断完善侦查机制,确保此类案件能够依法高效率办理,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侦查主体及其法律适用 图2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贿赂等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3.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