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诈骗案立案侦查方法规定》
诈骗犯罪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行为,近年来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猖獗,严重侵害了人民众的财产权益,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了有效打击诈骗犯罪,保护人民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条 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旨在明确诈骗案立案侦查的方法和程序,规范侦查行为,确保侦查工作合法、有效,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预防和打击各类诈骗犯罪行为。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依法侦查。对涉嫌诈骗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侦查,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分工负责。各级机关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打击诈骗犯罪。
(三)科学侦查。采用先进的侦查手段和方法,提高侦查效率,确保侦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 侦查程序
(一)立案侦查。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
1. 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犯罪,涉案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
2. 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犯罪,导致他人死亡、重伤或者采取其他极端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
3. 犯罪嫌疑人实施多次诈骗犯罪,或者涉及多个领域的;
4. 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犯罪,涉及国际更新的;
5.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二)侦查措施。机关可以采取以下侦查措施:
1. 传唤、强制传唤、保护性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强制传唤,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护性措施,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自伤或者逃逸。
2. 查询、冻结、查封、押。对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债券、、基金、房地产及其他贵重物品进行查询、冻结、查封、押,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转移、隐匿或者损毁。
3. 搜查。对犯罪嫌疑人居住的房屋、办公室、交通工具及其他场所进行搜查,收集相关证据。
4. 技术侦查。利用刑事技术对犯罪嫌疑人的通讯、网络、财务等行为进行监测、分析和取证。
(三)证据收集。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法、自愿、有据收集证据。证据应当真实、完整、合法。
第四条 侦查协作
(一)各级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在上级机关的指导下,开展诈骗犯罪侦查工作。
(二)对于涉及跨地区、跨领域的诈骗犯罪案件,上级机关可以指定侦查机关进行侦查,也可以直接协调、指导下级机关进行侦查。
第五条 侦查期限
(一)对于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机关应当自接到报警或者发现犯罪线索之日起3日内进行立案侦查。逾期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说明不立案的原因。
(二)对于涉及复杂、敏感案件的诈骗犯罪案件,机关可以侦查期限,但总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侦查期限的原因、期限及法律依据应当记录在案卷中。
第六条 侦查终结
(一)对于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应当制作《案件卷宗》,送交审查机关审查。
(二)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案件卷宗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对于确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的决定。对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不批准逮捕的原因。
第七条 焯补侦查
(一)对于已立案侦查的诈骗犯罪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者证据的,机关应当及时补充侦查,并重新制作《案件卷宗》。
(二)对于涉嫌诈骗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线索或者证据,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未收集到的,可以在案件审查或者审判阶段依法予以补充收集。
第八条 法律监督
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审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众和舆论监督,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诈骗案立案侦查方法规定》 图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