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新经济犯罪条文修改的通知
各级司法、、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最新经济犯罪条文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修改内容
(一)刑法第251条规定中的“倒卖国家计划产品”修改为“倒卖国家禁止、限制生产、销售的产品”。
(二)刑法第252条规定中的“倒卖伪劣产品”修改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关于最新经济犯罪条文修改的通知 图1
(三)刑法第253条规定中的“倒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修改为“侵犯商标专用权”。
(四)刑法第254条规定中的“倒卖假冒专利的商品”修改为“侵犯专利权”。
(五)刑法第255条规定中的“倒卖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商品”修改为“侵犯知识产权”。
(六)刑法第256条规定中的“倒卖文物等珍贵的收藏品”修改为“倒卖文物”。
(七)刑法第347条规定中的“倒卖虚假的货币”修改为“倒”。
(八)刑法第348条规定中的“倒卖 sounds 制品”修改为“倒卖音像制品”。
(九)刑法第349条规定中的“倒卖图书、报纸、杂志、图书、报纸、杂志”修改为“倒卖图书、报纸、杂志”。
(十)刑法第350条规定中的“倒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修改为“倒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十一)刑法第351条规定中的“倒卖计算机软件及其资料”修改为“倒卖计算机软件及其资料”。
(十二)刑法第352条规定中的“倒卖倒卖文物等珍贵的收藏品的商品”修改为“倒卖倒卖文物等珍贵的收藏品”。
(十三)刑法第353条规定中的“倒卖假货币”修改为“制造、倒卖假货币”。
(十四)刑法第354条规定中的“倒卖倒卖图书、报纸、杂志、图书、报纸、杂志”修改为“倒卖倒卖图书、报纸、杂志、图书、报纸、杂志”。
(十五)刑法第355条规定中的“倒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修改为“倒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十六)刑法第356条规定中的“倒卖计算机软件及其资料”修改为“倒卖计算机软件及其资料”。
(十七)刑法第357条规定中的“倒卖假种子、假农药、假兽药、假药的商品”修改为“生产、销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兽药、假药的商品”。
(十八)刑法第358条规定中的“倒卖倒卖伪劣产品,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修改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十九)刑法第359条规定中的“倒卖倒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修改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十)刑法第360条规定中的“倒卖倒卖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修改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十一)刑法第361条规定中的“倒卖倒卖侵犯专利权的商品,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修改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十二)刑法第362条规定中的“倒卖倒卖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商品,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修改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十三)刑法第363条规定中的“倒卖倒卖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修改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十四)刑法第3条规定中的“倒卖倒卖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商品,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修改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十五)刑法第365条规定中的“倒卖倒卖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商品,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修改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十六)刑法第366条规定中的“倒卖倒卖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商品,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修改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级司法、、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开始执行本通知中涉及的修改内容。
(二)本通知中涉及的修改内容,适用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发生,尚未终了的经济犯罪案件。
其他事项
(一)各级司法、、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执行本通知中涉及的修改内容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不出现法律适用上的漏洞。
(二)各级司法、、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执行本通知中涉及的修改内容时,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确保修改的顺利实施。
(三)各级司法、、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执行本通知中涉及的修改内容时,应当加强法律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本通知中涉及的修改内容,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知识产权,打击经济犯罪行为。各级司法、、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确保修改的顺利实施。,各级部门也应当继续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特此通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