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变化及实务影响
随着反斗争和金融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洗钱犯罪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作为打击洗钱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刑法》(下称《刑法》)对洗钱罪的相关规定也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为了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严密刑事法网,《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正式施行,并对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处罚范围及适用规则进行了重要修改。结合实务案例,系统分析此次修正是如何重构洗钱犯罪治理体系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前的洗钱罪规定
我国《刑法》原本关于洗钱罪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191条,该条规定了洗钱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即构成洗钱罪。
在司法实践中,《刑法》对洗钱罪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上游犯罪范围较为狭窄,仅限于前述七类犯罪,导致一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新型犯罪无法纳入洗钱罪的打击范围;二是“自洗钱”行为未被明确定性,在处理上游犯罪人实施洗钱行为时,往往仅以上游犯罪定罪处罚,而忽视了洗钱罪的独立性。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变化及实务影响 图1
以近年来某商业银行行长甲与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乙、外贸进出口公司实际控制人丙的典型案例为例: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后,伙同乙、丙等人通过设立空壳公司转移资金、高档房产等掩饰犯罪所得。按照原《刑法》规定,此类行为仅被认定为贪污罪或受贿罪,而洗钱罪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主要修改
针对上述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洗钱罪进行了重要修改:
1. 扩大上游犯罪范围:新增“隐瞒境外存款罪”为上游犯罪,明确将此类行为纳入洗钱罪的打击范畴。通过解释性条款明确其他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所得亦可成为洗钱罪的对象。
2. 首次明确自洗钱入刑:修正案明确规定,实施上游犯罪后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应当以洗钱罪定罪处罚,并与上游犯罪进行数罪并罚。这一规定填补了我国刑法在打击“自洗钱”行为方面的空白。
3. 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将洗钱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从原来的16周岁降至14周岁,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人参与洗钱犯罪的法律规制。
4. 新增单位犯罪主体:明确单位可以成为洗钱罪的主体,并规定了相应的罚金刑。这一修改体现了国家反洗钱工作向纵深发展的要求。
司法实务中的适用问题
尽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了重要改进,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争议和难点:
1. 溯及力问题:对于发生在修正案施行前的自洗钱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尺度不一,亟需出台统一指导意见。
2. 主观明知的认定:在复杂金融交易背景下,如何证明行为人对资金来源的“明知”仍是一个难点。这需要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加强证据收集工作。
3. 罚金刑适用标准:修改后的洗钱罪规定了“并处罚金”,但具体比例和数额尚不明确,建议尽快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未来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完善方向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规定无疑是我国反洗钱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但从长远来看,仍需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努力:
1. 健全反洗钱金融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责,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合规义务。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变化及实务影响 图2
2.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反洗钱组织合作,推动建立更加完善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网络。
3. 提升公众法律意识:通过典型案例宣传、法律知识普及等方式,增强全社会对洗钱犯罪危害性的认识。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修改标志着我国反洗钱法治建设迈入新的阶段。此次修正在扩大上游犯罪范围、明确自洗钱入刑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为司法实务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依据。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需妥善解决溯及力、主观明知认定等疑难问题。随着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相信我国反洗钱工作必将取得更大成效,更好地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注:案例中涉及的自然人甲、乙、丙均为化名,相关细节已做技术处理,仅用于说明法律适用问题)
:[email]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刑事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