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经济犯罪的公告
公 示
为严厉打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政府决定开展打击经济犯罪专项斗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斗争目标
(一)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和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秩序;
(二)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加强国际,共同打击跨国经济犯罪。
斗争范围
(一)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行为,包括:
1. 危害国家财政稳定、金全的行為;
2. 危害国家资源配置和宏观经济调控的行为;
3. 危害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秩序的行为。
(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包括:
1. 非法经营、倒卖倒买国家禁止销售的物品、倒卖倒买国际禁运物品、倒卖倒买文物等倒卖倒买行为;
2. 倒卖倒买禁止出口的商品、倒卖倒买国家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倒卖倒买文物等倒卖倒买行为;
3. 倒卖倒买珍贵动物、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4. 倒卖倒买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5. 其他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三)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吸收 consumer finance 或其他非法集资行为;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借贷、高利贷等行为;
3. 倒卖倒买文物等倒卖倒买行为;
4. 其他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斗争措施
(一)各级政府部门、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金融机构、海关、税务、工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依法严厉打击经济犯罪。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及经济犯罪的线索搜集和案件侦破工作,及时向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协助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办理经济犯罪案件。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加强打击经济犯罪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经济犯罪的良好氛围。
奖励措施
(一)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经济犯罪线索,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对为打击经济犯罪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关于打击经济犯罪的公告 图1
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斗争结束之日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