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六商业贿赂:法律条款与实务解析

作者:尽揽少女心 |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贿赂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进一步完善反法律体系,中国在2026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其中对商业贿赂相关条款进行了重要修改,强化了对商业受贿和行贿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从法律条文、实务案例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全面解析刑法修正案六中关于商业贿赂的相关规定。

刑法修正六中商业贿赂的基本概述

刑法修正案六是《刑法》的一次重要修订,主要针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了系统性修改。根据修正案六的规定,商业贿赂行为被明确纳入刑事打击范围。具体而言,该修正案主要涉及以下两个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百六十三条)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百六十四条)。修正案还进一步细化了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明确了从重处罚的情形。

在刑法修正案六之前,商业贿赂犯罪主要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而修正案六通过扩大适用主体范围,将非国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纳入规制对象,使反法律网更加严密。这种修改体现了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进步:不仅打击公职人员的行为,也要遏制私营部门内部的不正当交易。

刑法修正六商业贿赂:法律条款与实务解析 图1

刑法修正六商业贿赂:法律条款与实务解析 图1

刑法修正六关于商业贿赂的具体条款

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百六十三条)

根据修正案六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修正案六还专门增加了“为他人谋取竞争优势”的情形,这意味着即使没有实际的不正当利益输送,只要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交易结果,也会构成犯罪。这一规定明显强化了对商业领域公平竞争的保护。

2.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百六十四条)

修正案六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正案还明确将“斡旋受贿”(即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体现了法律对间接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

3. 加重处罚情形

修正案六进一步明确了从重处罚的情形:因行贿、受贿而获取的利益与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公职或单位事务有关;多次实施行贿、受贿行为;为掩护犯罪活动进行伪证或者串供等。这种多层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实务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企业高管受贿案

某跨国公司中国区销售总监李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多家供应商提供的回扣和好处费共计50余万元。该行为不仅为其个人牟取了非法利益,还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

刑法修正六商业贿赂:法律条款与实务解析 图2

刑法修正六商业贿赂:法律条款与实务解析 图2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修正案六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

案例二:某民营企业行贿案

某建筑公司为承揽政府工程,通过时任项目经理张某向负责招标工作的公职人员王某行贿30万元。虽然张某与王某均属于私营部门员工,但根据修正案六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法院判决:张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王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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