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定性:刑事犯罪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划分
诈骗罪作为一类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边界认定。特别是在诈骗行为的定性上,究竟是单纯的刑事犯罪,还是属于经济犯罪,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具体处理方式,更涉及到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重要原则。
从规范层面来看,我国《刑法》明确将诈骗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并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单独设有第26条。该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条文明确了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并将其作为刑事犯罪予以规制。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当诈骗行为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时,往往会产生争议:即该行为主是否应认定为经济犯罪?
按照刑法理论界的一般观点,经济犯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经济管理法规并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则是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大多数情况下,尤其是传统的财产型诈骗案件中,其行为模式更符合狭义上的刑事犯罪特征。在一些特定类型的诈骗行为中,涉及金融诈骗、集资诈骗等情形时,由于其往往伴随着违反经济管理秩序的行为,因此既符合诈骗罪的一般构成要件,又触犯了具体的经济犯罪条款。
根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部分诈骗案件具有双重定性的可能性。在《关于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明确规定:“对于以欺骗手段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如果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则应当依照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在司法实务中对双重定性的宽容态度。
诈骗罪的定性:刑事犯罪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划分 图1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诈骗罪与经济犯罪的关系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案件中的行为特征和客观后果。
1. 行为目的:单纯的财产取得意图 vs. 违反经济管理秩序的营利动机。
诈骗罪的定性:刑事犯罪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划分 图2
2. 法律依据:普通诈骗罪的规定(刑法第26条) vs. 专门针对经济领域的犯罪条款(如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3. 情节后果:单纯的财产损失 vs. 对金融市场秩序的破坏或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威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经济领域的诈骗行为,法院通常倾向于将其认定为具体的经济犯罪类型。这是因为经济犯罪条款往往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案件的具体危害特征,并且可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能触犯诈骗罪和相关经济犯罪。某甲以虚假信息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既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违反了《刑法》第193条关于贷款诈骗的规定。对于这种情形,《关于审理骗取贷款、金融票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定为专门的经济犯罪类型。
诈骗罪既可以作为单纯的刑事犯罪被定性,也可以与具体的经济犯罪类型相叠加。这种“一行为触多法”的现象,在刑法理论和实务中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条文之间的界限,以确保个案处理的公平性和统一性。
在这一类案件的审理经验时,可以得出以下关键点:
1. 准确识别诈骗行为中的经济活动特征。
2. 注意区分不同犯罪条款之间的从一重罪原则。
3. 结合具体案例的社会危害后果,在罪名认定上做出符合立法本意的选择。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诈骗手段不断出现,这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当严格把握法律适用的边界,既要防止因定性不当导致的轻纵现象,也要避免因过度扩张导致的打击面过大问题。
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还需要通过典型案例的积累和理论研究的深入,为诈骗罪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划分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这将有助于实现司法裁量的标准统一,也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行为规范指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