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独霸 |

恭备通知:

为维护我国经济社会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通知,对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如下:

条 定义

本通知所称经济犯罪案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违反国家经济法律法规,涉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案件。

第二条 案件范围

下列案件,视为经济犯罪案件:

(一)违反国家经济法律法规,涉嫌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家财物的;

(二)违反国家经济法律法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私藏、倒卖文物等倒卖倒卖文物等倒卖文物的;

(三)违反国家经济法律法规,涉嫌转移、隐匿、报废、破坏国家储备物资的;

(四)违反国家经济法律法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涉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案件分类

根据犯罪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分为以下三类:

(一)严重影响国家经济社会秩序的重大案件;

(二)对国家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

(三)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产生一般影响的案件。

第四条 案件办理

(一)对于重大案件,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优先处理,确保及时有效打击犯罪行为。

(二)对于较大案件,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指定专门的侦查、起诉、审判人员办理,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三)对于一般案件,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第五条 证据收集与审查

(一)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录音、录像、照片等。

(二)审判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证据合法、确凿、关联性 strong。

第六条 协作与配合

(一)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共同办理经济犯罪案件。

(二)各部门之间应当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案件信息,共同打击经济犯罪行为。

第七条 国际

(一)我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相互协作。

(二)对于涉及境外犯罪的经济犯罪案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国际。

第八条 法律责任与追究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的通知 图1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的通知 图1

(一)对经济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包庇纵容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对于协助他人实施经济犯罪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者纪律处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 questions or comments, please feel free to ask.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刑事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