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缓刑人员工作就业限制及禁止从事某些职业的规定》
关于缓刑人员工作就业限制及禁止从事某些职业的规定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对缓刑人员的工作就业及禁止从事某些职业作如下规定:
条 缓刑人员工作就业限制
缓刑人员依法刑满释放后,在一定时间内禁止从事特定行业或者职业。具体规定如下:
1. 禁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行业或者职业。缓刑人员刑满释放后,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行业或者职业,如涉黑、涉恶、涉毒、、盗窃、敲诈勒索、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等犯罪活动的相关行业或者职业。
2. 禁止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或者职业。缓刑人员刑满释放后,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或者职业,如核设施、航空、铁路、矿难、化工、电力、军工等领域的相关行业或者职业。
3. 禁止从事与他人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或者职业。缓刑人员刑满释放后,不得从事与他人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或者职业,如托儿、幼儿园、学校、医院、美容、餐饮、旅游等行业的相关职业。
第二条 缓刑人员禁止从事某些职业
缓刑人员依法刑满释放后,在一定时间内禁止从事以下职业:
1. 赌场、赌场中介、设备生产、销售等与相关的职业。
2. 毒品种植、制造、贩卖、运输等与毒品相关的职业。
3. 非法携带、贩卖、制造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职业。
4. 组织、领导、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职业。
5. 其他与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职业。
第三条 缓刑人员就业禁止措施的执行
缓刑人员刑满释放后,从事上述禁止从事的行业的,相关单位或者机构应当拒绝其就业,或者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 缓刑人员就业的限制
《关于缓刑人员工作就业限制及禁止从事某些职业的规定》 图1
缓刑人员刑满释放后,从事特定行业或者职业的,就业单位应当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不符合就业要求的缓刑人员,就业单位有权拒绝其就业。
第五条 法律适用及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缓刑人员工作就业限制及禁止从事某些职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附则
本规定所称缓刑人员,是指依法被判处緩刑的人员。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缓刑人员工作就业限制及禁止从事某些职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