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缓刑工龄认定工作的若干规定》

作者:心葬深海 |

关于缓刑工龄认定工作的若干规定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规范缓刑工龄认定工作,保障刑事司法公正,制定本规定。

工龄认定对象和范围

本规定所称缓刑工龄,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而形成的工时累计。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经监狱管理机关评估,可以依法允许其在监狱内从事工种的,不视为工龄。

本规定适用于缓刑罪犯的工龄认定工作。

工龄认定程序

1. 罪犯在服刑期间,应当参加劳动。监狱管理机关应当根据罪犯的劳动能力、劳动意愿和劳动岗位的要求,合理安排罪犯的劳动。

2. 罪犯参加劳动后,监狱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记录其工时情况,并按照下列期限报送上报材料:

(1)罪犯每月劳动工时情况,应当自次月1日起10日内报送上报;

(2)罪犯年度劳动工时情况,应当自年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上报。

3. 监狱管理机关应当对罪犯的工时情况进行核实,对存在虚假报告的,应当及时纠正。

4. 罪犯的工龄,应当根据其参加劳动的时间、劳动种类、劳动工时等情况,按照下列标准认定:

(1)对于从事工业生产、建筑、交通、通讯、水利等安装、维修等工种的罪犯,工龄按照实际劳动时间计算;

(2)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罪犯,工龄按照实际劳动时间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2400小时;

《关于缓刑工龄认定工作的若干规定》 图1

《关于缓刑工龄认定工作的若干规定》 图1

(3)对于从事其他工种的罪犯,工龄按照实际劳动时间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1600小时。

工龄认定期限

1. 对于缓刑罪犯,工龄认定期限自服刑之日起计算。

2. 对于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罪犯,工龄认定期限自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

工龄认定材料的报送和审核

1. 监狱管理机关应当将罪犯的工时情况、工龄认定报告等材料,报送上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

2. 上级监狱管理机关应当对下级监狱管理机关提交的工龄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3. 对于存在虚假报告、滥用工龄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工龄认定结果的运用

1. 罪犯的工龄认定结果,应当作为对其减刑、假释、释放在线教育等管理的重要依据。

2. 对于不符合工龄认定条件的罪犯,监狱管理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本人,并告知其可以申请复议。

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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