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缓刑人员参与社会服务的公告
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执行机关研究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缓刑人员实行参与社会服务的措施。特公告如下:
缓刑人员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下列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能认真执行判决、积极接受改造,可以依法缩短执行期限,假释后,在一定期限内参加社会 services,接受社会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法实行缓刑:
(一)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的犯罪分子;
关于启用缓刑人员参与社会服务的公告 图1
(二)在执行期间,认真执行判决,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三)不 repeat犯罪;
(四)参加社会 services,接受社会监督。
缓刑人员的服务内容
缓刑人员参加的社会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参加劳动;
(二)参加教育、培训;
(三)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四)参加社区服务;
(五)参加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缓刑人员的服务时间
缓刑人员的服务时间,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以及改造情况,由刑罚执行机关依法确定。缓刑人员参加的社会服务,应当与其改造期限相适应。
缓刑人员的管理监督
缓刑人员的管理监督,由刑罚执行机关负责。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对缓刑人员进行必要的管理、教育、培训和监督,使其认真执行判决、积极接受改造。
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缓刑人员参加的社会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公告规定,非法干涉缓刑人员参加社会服务。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执行机关
(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