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缓刑人员参与社会服务的公告

作者:L1uo |

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执行机关研究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缓刑人员实行参与社会服务的措施。特公告如下:

缓刑人员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下列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能认真执行判决、积极接受改造,可以依法缩短执行期限,假释后,在一定期限内参加社会 services,接受社会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法实行缓刑:

(一)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的犯罪分子;

关于启用缓刑人员参与社会服务的公告 图1

关于启用缓刑人员参与社会服务的公告 图1

(二)在执行期间,认真执行判决,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三)不 repeat犯罪;

(四)参加社会 services,接受社会监督。

缓刑人员的服务内容

缓刑人员参加的社会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参加劳动;

(二)参加教育、培训;

(三)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四)参加社区服务;

(五)参加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缓刑人员的服务时间

缓刑人员的服务时间,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以及改造情况,由刑罚执行机关依法确定。缓刑人员参加的社会服务,应当与其改造期限相适应。

缓刑人员的管理监督

缓刑人员的管理监督,由刑罚执行机关负责。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对缓刑人员进行必要的管理、教育、培训和监督,使其认真执行判决、积极接受改造。

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缓刑人员参加的社会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公告规定,非法干涉缓刑人员参加社会服务。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执行机关

(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刑事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