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缓刑人员请假requests相关规定的通知》
凡关于缓刑人员请假requests之相关规定,自今日起,实行新的规定。此规定旨在规范缓刑人员在请假期间的行为,保障监狱安全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而成。
条 请假要求
缓刑人员请假,须提前一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的监狱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请假事由。申请应当包括:
1. 请假时间;
2. 请假原因;
3. 请假期间如何安排工作、学习和生活;
4. 请假期间如何保证监狱安全与秩序。
监狱对请假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请假申请,应当批准,并通知缓刑人员履行请假手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请假申请,监狱应当拒绝,并告知缓刑人员理由。
第二条 请假期限
缓刑人员的请假期限,根据其刑期的长度,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不满一年级的缓刑人员,请假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2. 一级缓刑人员,请假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3. 二级缓刑人员,请假期限不超过一年。
缓刑人员在请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请假期限,应当向监狱提出申请,监狱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第三条 请假手续
缓刑人员请假,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1. 提出请假申请;
2. 经监狱审查批准;
3. 履行请假手续,包括交付保证金或者担保人等。
第四条 请假期间的管理
缓刑人员在请假期间,应当遵守监狱的规定,不得擅自离开监狱,不得参加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监狱可以根据缓刑人员在请假期间的表现,给予表扬或者批评教育。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监狱解释;
3. 本规定如有修改,由监狱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关于缓刑人员请假requests相关规定的通知》 图1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