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假释期间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适用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缓刑和假释作为刑罚执行的重要制度,在保障人权的也对社会秩序起到维护作用。当被缓刑或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再次犯罪,或者发现其还存在未决之罪时,就必须依法采取措施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这种情况下,数罪并罚规则的适用尤为关键。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或发现漏罪的处理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其刑罚的一种制度。考验期结束后,若犯罪分子表现良好,则无需实际服刑;反之,则必须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1. 再犯新罪: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实施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并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具体而言,其新犯的罪与原判之罪,应按照两罪以上进行并罚。
缓刑假释期间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适用规则 图1
2. 发现漏罪:更为复杂的是,在缓刑考验期内若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前还有其他未被提起公诉或审判的漏罪,则同样需要撤销缓刑。这种处理方式可有效防止"逍遥法外"现象的发生。
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处理
相比缓刑,假释制度更为宽松,是对犯罪人的一种奖励机制。但由于其对社会安全存在潜在威胁,法律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监督措施。
1. 再犯新罪: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并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这种"零宽容"态度反映了对公共安全的重视。
2. 发现漏罪:若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其隐瞒了其他未决之罪,则应依据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同样面临数罪并罚的风险。
数罪并罚的具体适用规则
1. 刑罚计算原则:
实行"先减后加",即在决定执行的刑罚时,应当将原判刑罚尚未执行的部分计入新的刑期。
缓刑假释期间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适用规则 图2
如果新犯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则应与原判刑罚按数罪并罚规则处理。
2. 考验期限制:
对于缓刑和假释等情况,需注意原判有无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等资格刑。若有附加剥夺,则新罪的主刑可能会带来更严厉的惩罚。
3. 犯罪分子再次适用从宽政策的可能性:即便被撤销缓刑或假释并重新收监,在其服刑完毕后仍可依法申请再获缓刑或假释的机会,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监外执行期间违法犯罪的特殊处理
对于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则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对待:
1. 确有悔改表现:在考验期内遵守规定且无再次违法犯罪迹象的,可以考虑适当奖励措施。
2. 多次违反规定或再犯重大犯罪:则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甚至直接启动撤销缓刑或假释程序。
案例分析
以最近某故意伤害案为例:
犯罪分子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在缓刑考验期内因家庭矛盾再次实施暴力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按照法律规定,不仅要撤销缓刑,还需将新犯之罪与原判之罪进行并罚。最终该犯罪分子被依法决定执行四年有期徒刑,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缓刑和假释作为我国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惩罚与教育之间寻求平衡点。但对其适用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法律的基本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又确保被改造人员能够顺利回归社会。
通过严格规范缓刑和假释考验期内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程序,并合理运用数罪并罚规则,无疑将有助于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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