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刑后视同工龄: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影响及权益保障

作者:Meets |

曰:“刑满释放之人员,因曾经犯罪,致其就业受阻。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自犯罪之日起,犯罪人应视为已满十八周岁。是以,刑满释放之人员,应视为已满十八周岁之人士,其就业不受影响。但,此非口说,须有法律之规定,以保障刑满释放之人员之权益。”

有曰:“然,刑满释放之人员,虽已满十八周岁,其在就业上仍受到一定限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曾经犯罪之人员,在就业上应受到限制。此法之规定,对于刑满释放之人员,显然不公。是以,有必要对刑满释放之人员的就业进行特殊规定,以保障其权益。”

有曰:“为解决此问题,我国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实行刑满释放后视同工龄之制度。即,刑满释放之人员,在刑满释放后,不受其曾经犯罪之影响,应与普通人员同等待遇。以此,刑满释放之人员,方能在社会中获得公平之对待,实现其重返社会之目标。”

有曰:“为保障刑满释放之人员的权益,我国应建立完善之制度。一方面,应取消刑满释放之人员就业上的限制,使其能与普通人员同等待遇。应建立刑满释放之人员就业培训之制度,以帮助其重返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判缓刑后视同工龄: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影响及权益保障 图1

判缓刑后视同工龄: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影响及权益保障 图1

有曰:“起来,刑满释放之人员,虽曾犯罪,但在法律上已满十八周岁,应视为已满十八周岁之人士。在就业上,刑满释放之人员应与普通人员同等待遇。我国应建立完善之制度,保障刑满释放之人员的权益,使其重返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然,吾国之情义深重,不能因曾犯之美名,而废弃刑满释放之人员之权益。吾国应有光明之前途,以保障刑满释放之人员之权益,实现其重返社会之目标。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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