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缓刑人员私自外出处分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三条规定:“被判处緩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的管理,不得擅自离开缓刑考验地。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擅自离开缓刑考验地的;(二)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较重的;(三)故意破坏、毁坏或者非法 allocate 缓刑考验地的公私财物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间私自外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为规范缓刑人员的管理,保障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缓刑人员私自外出处的若干规定如下:
条 缓刑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的管理,不得擅自离开缓刑考验地。
第二条 缓刑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擅自离开缓刑考验地的;(二)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较重的;(三)故意破坏、毁坏或者非法 allocate 缓刑考验地的公私财物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情节较重的。
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缓刑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对缓刑考验期内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有不良行为的缓刑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教育、改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缓刑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尊重缓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缓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缓刑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延长缓刑考验期:(一)在缓刑考验期内,故意不执行判决、裁定、决定的;(二)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较重的;(三)故意破坏、毁坏或者非法 allocate 缓刑考验地的公私财物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情节较重的。
第六条 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收容教育:(一)吸食、注射毒品;(二)、;(三)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四)实施暴力、胁迫、侮辱、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教育:(一)教育不服从;(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较重的;(三)故意破坏、毁坏或者非法 allocate 缓刑考验地的公私财物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情节较重的。
第八条 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职业技能培训:(一)没有就业的;(二)就业困难且无助的;(三)患有疾病,需要接受专门治疗,且无法的。
关于缓刑人员私自外出处分的若干规定 图1
第九条 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变更缓刑考验期:(一)在缓刑考验期内,故意不执行判决、裁定、决定的;(二)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较重的;(三)故意破坏、毁坏或者非法 allocate 缓刑考验地的公私财物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情节较重的。
第十条 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缓刑:(一)在缓刑考验期内,故意不执行判决、裁定、决定的;(二)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较重的;(三)故意破坏、毁坏或者非法 allocate 缓刑考验地的公私财物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情节较重的。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缓刑人员的管理,应当依法保障缓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缓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缓刑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尊重缓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缓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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