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判缓刑人员身份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判缓刑人员身份证管理工作,确保判缓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条 判缓刑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户籍所在地机关报案,办理身份证换发手续。
第二条 判缓刑人员应当按照机关的要求,及时更换身份证件。因判缓刑人员照片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机关报告,并按照机关的要求换发身份证件。
第三条 判缓刑人员应当将身份证件交机关指定的机构保管,并按照机关的要求,定期向保管机构报告身份情况。
第四条 判缓刑人员应当遵守机关的规定,接受机关的管理。如有违反规定,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 判缓刑人员的身份证件损毁、丢失的,应当及时向机关报告,并按照机关的要求补发。
第六条 机关应当对判缓刑人员的身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有变动的,应当及时通知判缓刑人员所在单位。
《关于判缓刑人员身份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图1
第七条 判缓刑人员应当接受机关的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措施。
第八条 机关应当对判缓刑人员的身份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机关对判缓刑人员的身份证件进行管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行使权力、滥用职权。
第十条 机关办理判缓刑人员身份证件換发手续,应当依法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对于判缓刑人员的身份管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