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牟利,男子自首被判缓刑

作者:(污妖王) |

网络时代,淫秽色情信息传播迅速,对于社会风气和青少年的成长环境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我国对于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行为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严惩不贷。在此背景下,一名男子因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牟利,最终自首,被法院判缓刑。此案不仅对类似的犯罪行为具有警示作用,也对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危害性进行了有力的证据和阐述。

案情回顾

2018年,被告人张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一个淫秽色情信息的传播平台,通过该平台发布淫秽色情视频,供用户下载观看。张通过广告投放、会员制等方式,非法牟利。期间,共有5000多人成为会员,观看并传播淫秽色情信息。

2019年,张被警方抓获,并查获淫秽色情信息300余种,共计100余GB。在审查过程中,张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

法院审理

审理法院认为,张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数量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张自首情节,结合犯罪后果和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判决张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从事网络信息传播业务。

法律评析

此案具有以下特:

1. 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风气。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淫秽色情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不断扩大,对广大网民,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2. 行为隐蔽性较强。通过互联网建立平台,使用会员制等方式,使得淫秽色情信息的传播具有隐蔽性,监管部门难以发现。这给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信息传播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3. 犯罪后果严重。淫秽色情信息的传播不仅损害了社会风气,还可能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传播病毒等。

4. 法律政策支持。我国对于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行为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这为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法律条款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罚法》第六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或者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十五日以上二十日以下拘留,并处或者单处拘留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接到用户举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发布不实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等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牟利,男子自首被判缓刑 图1

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牟利,男子自首被判缓刑 图1

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不仅损害了社会风气,还可能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也应加强对网络信息传播的监管,切实保障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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