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刑附民上诉状

作者:致命 |

上诉状

案由:共同犯罪刑附民上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职业等)

共同犯罪刑附民上诉状 图1

共同犯罪刑附民上诉状 图1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职业等)

请求:

1.撤销一审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犯罪的决定;

2.撤销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的刑事判决;

3.赔偿原告因被告的共同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4.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进行变更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原告和被告的共同犯罪行为的事实认定存在严重错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共同实施了一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而非“故意犯罪”。一审判处原告和被告共同犯罪,显然是根据共同犯罪的事实来进行的,一审判庭并未对共同犯罪的事实进行准确、全面的认定,而是简单地将共同犯罪行为认定为“故意犯罪”,这是明显的错误。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共同犯罪,犯罪分子在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共同实施了一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愿,客观上也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一审判庭以共同犯罪行为不符合“故意犯罪”的标准,而将共同犯罪行为认定为“故意犯罪”,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量刑不当

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根据犯罪分子的作用和情节,可以比照单独犯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共同实施了一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原告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愿,客观上也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而一审判庭对原告和被告的量刑均采用了“从重”的处罚,显然是量刑不当。

一审判程序违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百八三条的规定:“审判程序应当公开、公正、透明。”在本案中,一审判庭的审判程序显然存在严重问题。一审判庭在审理本案时,未邀请原告的委托律师出庭,而一审判庭的审判人员却与原告的委托律师存在利益冲突;一审判庭在审理本案时,未向原告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而一审判庭的审判人员却将部分证据作为secret evidence使用,这显然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以及程序违法,原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请求对被告进行变更刑事判决。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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