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拐卖收买共同犯罪名目的法律探讨》

作者:傀儡 |

关于拐卖收买共同犯罪名目的法律探讨

拐卖收买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拐卖、收买等手段,使他人成为自己或者他人非法利益的工具的一种犯罪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的加快,拐卖收买犯罪的发生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此类犯罪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主要因素之一。有必要对拐卖收买犯罪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拐卖收买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关于拐卖收买共同犯罪名目的法律探讨》 图1

《关于拐卖收买共同犯罪名目的法律探讨》 图1

(一)概念

拐卖收买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拐卖、收买等手段,使他人成为自己或者他人非法利益的工具的一种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女、儿童,对于买卖方,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非法限制买卖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或者侮辱、虐待买卖的妇女、儿童的;(二)使买卖的妇女、儿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三)组织卖方拐女、儿童的;(四)多次买女、儿童的;(五)多次拐女、儿童的;(六)拐卖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

(二)特点

1. 非法占有为目的。拐卖收买犯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使他人成为自己或者他人非法利益的工具。

2. 采用拐卖、收买等手段。拐卖收买犯罪通常采用欺骗、胁迫、暴力等手段,使对方就范。

3. 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拐卖收买犯罪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一)关于拐卖收买犯罪构成要件的研究

1. 拐卖收买犯罪的主体问题。在拐卖收买犯罪中,买卖双方的主体地位不同。买方通常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卖方则处于被支配地位,被买方控制和利用。对于买卖双方的主体资格问题,我国《刑法》第240条没有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买方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能构成拐卖收买犯罪。而卖方则应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拐卖收买犯罪的情节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女、儿童的情节是构成犯罪的主要标准。有观点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犯罪情节:(1)是否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非法限制买卖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2)是否使买卖的妇女、儿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3)是否组织卖方拐女、儿童;(4)是否多次买女、儿童;(5)是否拐卖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二)关于拐卖收买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1. 跨地区拐卖收买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跨地区拐卖收买犯罪,应当根据犯罪地的法律适用原则来进行司法管辖。有观点认为,对于跨地区拐卖收买犯罪,应当根据犯罪地的法律来确定犯罪,犯罪地可以分为犯罪发起地、犯罪实施地、犯罪结果地等。

2. 涉及跨国拐卖收买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涉及跨国拐卖收买犯罪,应当根据国际公约和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司法管辖。有观点认为,对于涉及跨国拐卖收买犯罪,应当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如《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宣言》等。

拐卖收买犯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应当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对于此类犯罪,应当从完善立法、强化司法协作、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进行综合防治。通过深入探讨拐卖收买犯罪的相关法律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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