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共同犯罪认定与法律适用
随着反斗争的不断深入,中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案件逐渐增多。这一罪名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以来,便成为打击现象的重要法律工具之一。在实际操作中,“利用影响力受贿”与传统的受贿罪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清晰,尤其是在共同犯罪的认定方面,存在许多争议和难点。从法律理论和实务的角度出发,探讨“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共犯认定问题,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其法律适用的难点与解决方案。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基本概念与立法背景
(一)概念界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如果利用该离职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也构成此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共同犯罪认定与法律适用 图1
(二)立法背景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设立是为了补充传统受贿罪在打击范围上的不足。传统的受贿罪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实施的行为,而对于那些通过“关系网”、“中间人”等方式进行权力寻租的现象,则难以纳入传统受贿罪的打击范围。增设这一罪名的目的在于更全面地覆盖腐败现象,切断权力与利益输送之间的灰色链条。
(三)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在司法实践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适用存在以下几个难点:
1. 共犯认定: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共同犯罪关系?
2. 举证责任: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权力运作,证据收集难度较大。
3. 刑罚衔接:与传统受贿罪相比,如何在量刑上做到平衡?
“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共犯认定标准
(一)共犯罪体的范围
“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共犯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
2. 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同事、朋友等;
3.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4. 与其他离职人员关系密切的其他人。
(二)共犯行为的表现形式
共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直接收受财物:作为中间人,收取请托人的财物,并将请求传达给相关国家工作人员。
2. 斡旋、撮合:通过自身的关系或影响力,为请托人牵线搭桥,促使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操作。
3. 默示帮助:通过暗示或默认的方式,允许他人利用其关行利益输送。
(三)共犯与主犯的区分
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共同犯罪中,通常存在主犯和从犯之分。如果某人仅仅起到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而如果其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则应认定为主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区分主犯与从犯并不总是容易。
“利用影响力受贿”共犯的法律适用
(一)与传统受贿罪的区别
1. 行为主体不同:传统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主体则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一定关系的人。
2. 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直接利用自身职权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后者则是在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中间人”角色,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获利。
3. 主观故意:传统受贿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具备明确的受贿故意,“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共犯通常也需具有共同牟利的故意。
(二)与斡旋受贿的关系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两者在行为方式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在适用范围上有细微差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适用范围更广,不仅限于现任国家工作人员。
(三)定罪量刑中的难点
1. 证据收集:由于此类案件通常涉及“权力寻租”背后的复杂关系网络,如何获取直接证据成为一大难题。
2. 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共犯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上,容易出现争议。
3. 量衡:需要确保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刑罚能够合理衔接。
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某利用其丈夫乙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影响力受贿案
基本事实:
甲某系某局局长乙某之妻;
甲某通过向乙某及其下属打招呼的方式,帮助请托人丙公司获得了土地开发指标,并收受丙公司给予的好处费10万元;
定性分析:
在本案中,甲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乙某的职务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取财物,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乙某虽未直接参与,但其默许和纵容行为,可以认定其与甲某构成共同犯罪。
案例二:丁某利用前局长戊某的关系受贿案
基本事实:
戊某系已退休的原某局局长;
丁某系戊某的朋友;
丁某通过向戊某打招呼,并借助戊某的影响力,促使现局长己某违规审批某项目,并收取请托人80万元好处费;
定性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戊某虽已离职,但其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仍在被利用;
丁某与戊某构成共同犯罪,均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完善法律适用的建议
(一)加强对共犯主观故意的审查
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审查共犯是否具备共同牟利的主观故意,避免将过失行为或单纯的介绍行为认定为共犯。
(二)明确证据标准
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法院应在证据收集和审查方面制定更具体的标准,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共同犯罪认定与法律适用 图2
(三)统一量刑尺度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对“利用影响力受贿”与传统受贿罪的刑罚协调性研究,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利用影响力受贿”这一罪名的设立无疑加强了对于权力寻租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司法实践中仍需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适用标准,以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执行。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和对现有法律条文的不断完善,我们相信未来在防范和惩治腐败方面将取得更大的成效。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及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与处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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