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从犯是否可以是偶犯及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作者:Meets |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的概念常被提及,而其中的“主犯”与“从犯”划分又是案件定性的重要环节。重点探讨一个相对特殊的问题: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是否可以为“偶犯”,并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案例及法律理论进行详细分析。

“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是我国刑法对从犯的明确定义。从犯与主犯的区分主要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标准。具体而言:

1. 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这不仅包括组织、策划、指挥犯罪的人,也包括在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实行犯。

2. 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或者辅助地位的行为人。其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仅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

共同犯罪中从犯是否可以是“偶犯”及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图1

共同犯罪中从犯是否可以是“偶犯”及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图1

“偶犯”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偶犯”一词在法学界有不同理解,通常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狭义上的“偶犯”:指偶尔参与某一犯罪活动的人,其参与行为并非基于长期从事犯罪活动的目的。

2. 广义上的“偶犯”:则更多指向行为人非惯常作案、仅在特定场合下参与犯罪的特性。

需要注意的是,“偶犯”并不等同于“从犯”,但两者之间可能存在交叉关系。在共同犯罪中,作为从犯的行为人可能仅为偶尔参与犯罪活动的“偶犯”。

从犯是否可以是“偶犯”

结合上述定义“从犯”的身份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有关,而并不直接取决于其是否“偶犯”。因此在法律实践中:

1. 从犯的认定不受“偶犯”身份限制:只要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或辅助作用位置,不论其是否是偶尔参与犯罪,均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2. 案例分析:

在一起职务侵占罪案件中,公司会计(作为从犯)受他人指使挪用公款。该会计在本次犯罪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偶尔参与的“偶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仍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又如,在一起受贿案中,某国家工作人员因下属主动行贿而被动接受贿赂。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即便只是辅助性参与,仍然符合从犯的法律定义。

司法实践中对从犯与“偶犯”的法律适用

1. 主犯与从犯的区分:司法机关在认定共同犯罪时,主要依据各行为人在作案中的具体作用大小进行划分。

策划者为主犯;

实行者为主犯或从犯,需根据其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大小而定;

帮凶为从犯。

2. “偶犯”不影响从犯认定:司法实践中,“偶犯”的身份并不影响行为人被认定为从犯。考查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实际作用。

3. 从犯的量刑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行为人的“偶犯”性质得以体现,则可能进一步影响最终的量刑结果。

法律理论分析

1. 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与责任关系: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基于其不同的角色分工,承担不同层次的责任。从犯处于次要地位,因此其刑事责任也相应减轻。

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该原则要求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及其主观恶性程度确定相应的刑罚。“偶犯”从犯的出现频率虽低,但仍需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共同犯罪中从犯是否可以是“偶犯”及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图2

共同犯罪中从犯是否可以是“偶犯”及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图2

法律实务操作建议

1. 正确区分主犯与从犯:

审查案件事实,梳理各行为人之间的关系;

重点分析各自在犯罪过程中的实际参与程度和作用大小。

2. 恰当把握“偶犯”情节的具体运用:

在量刑时综合考量,体现法律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

充分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

3. 注重证据审查:

确保案件证据链条完整闭合;

特别关注行为人参与犯罪的具体情节和主观心态。

在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身份与“偶犯”是否具有对应关系这一问题的解答,需要回归法律条文本身。只要符合“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条件,无论行为人是反复作案还是一次性参与犯罪,均可以被认定为从犯。司法实践中,应注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适用法律,实现罪刑相适应的正义目标。

在当前法治环境下,正确理解与适用这一法律规定,不仅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也能为社会综合治理提供有益借鉴。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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