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与不作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研究

作者:deep |

在中国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一直是重要的研究课题。关于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为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的讨论尤为激烈。这种争议不仅涉及刑罚的正当性问题,还关系到刑法理论的科学性和完整性。结合现有文献,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分析。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多人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关于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为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理论界存在两种主要观点:肯定说和否定说。支持者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犯意,客观上采取了相关行为形式,无论是否实施积极行为或消极行为,均可构成共同犯罪。反对者则强调,行为人必须通过作为方式参与才能成立共犯。

理论基础

作为与不作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研究 图1

作为与不作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研究 图1

在中国刑法框架下,明确区分不作为与不合法的不作为是关键。行为人只有在其负有特定法律义务且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其不作为才具有刑法意义。在故意杀人罪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履行扶养义务导致他人死亡,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作为行为的共犯形态

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共同犯罪案件涉及作为行为。行为人通过主动实施某种危险行为或提供帮助行为,如教唆、帮助或实行行为等,与其他人共同完成犯罪。在盗窃案中,A的行为人负责望风,B的行为人负责夺取财物,则两人都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这种情形下的共犯关系明确,行为人的法律地位也较为清晰。

作为与不作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研究 图2

作为与不作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研究 图2

不作为行为的共犯形态

对于不作为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理论界观点不一。支持者认为,当不同行为人都存在特定法定义务且均未履行时,可以成立共犯。在医院看护患者的责任人中,若两人因疏忽未及时救治患者,导致患者死亡,则两人的不作为可能被视为共同犯罪。但是,反对者则强调,如果不作为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与积极作为存在互补关系,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特殊类型的教唆犯不作为

还有一种特殊情形是教唆犯的不作为。教唆者自身未直接参与实行犯罪,而是通过某种方式怂恿或默许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对此,在德国刑法学理论中存在争议:一部分学者认为这种不作为属于教唆行为;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其仅为辅助行为。

在中国刑法体系中,对教唆犯的认定应基于实际参与程度和主观故意情形。如果教唆者确实通过某种方式诱导他人犯罪,则即使其未采取传统的“作为方式”,也可以被视为教唆犯。

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上述理论时,关键点在于分析各行为人的具体职责以及其不作为或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两名司机共同决定超载运输,并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的,则两位司机的共同行为可能导致他们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在某些特定领域(如公司企业犯罪),需要特别区分单位内部人员的不作为是否构成个人犯罪。在此过程中,需要仔细考察相关行为人是否具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法定义务以及具备履行该义务的能力。

虽然目前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作为与不作为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尚未完全达成共识,但通过深入研究相关理论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可以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更有说服力的思路。在未来的立法和完善过程中,应着重关注不同行为方式对社会危害性的具体影响,从而确保法律适用更加合理和科学。

以上文献摘录自《法理学研究》、《刑法适用指南》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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