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共同犯罪中的预备行为|共同正犯的概念与认定

作者:秒杀微笑 |

在刑法理论中,简单共同犯罪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基本形式,其核心特征是两个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基于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这种犯罪形式既区别于复杂共同犯罪(又称一般共同犯罪),也与特殊共同犯罪存在本质差异。简单共同犯罪中的参与人均为正犯(即实行犯),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体现出高度的行为一致性。重点探讨一个问题:在简单共同犯罪中,是否存在预备行为的问题?

简单共同犯罪的基本概念及其特点

1. 基本概念

简单共同犯罪,又称为共同正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共同故意实施同一具体犯罪的情况。这种形式的犯罪不需要参与者具备特殊的身份条件,只要每个参与人都能够单独完成该犯罪行为即可成立。

简单共同犯罪中的预备行为|共同正犯的概念与认定 图1

简单共同犯罪中的预备行为|共同正犯的概念与认定 图1

2. 核心特点

(1)在行为结构上,各共犯人都是实行犯;

(2)主观犯意形成的时间一致,即所有参与者事先就已经形成了共同故意;

(3)行为表现出高度的同步性,各共犯人的行为相互补充和利用。

简单共同犯罪中预备行为的存在问题

1. 刑法理论中的争议

在刑法理论界,对于简单共同犯罪是否需要存在单独的预备行为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鉴于所有参与者均为正犯,不存在从犯或者教唆犯的情况,因此在简单共同犯罪中没有必要区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

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即使是在简单共同犯罪中,也可能存在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仍应被视为实行行为的一部分。

2. 实务中的认定困境

(1)案件事实难以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简单的共同犯罪案件由于缺乏阶段性的行为特征(如联络、准备工具等),导致难以准确划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界限。

(2)证据收集与法律适用难题:

对于那些仅有短暂合作且没有明显 preparatory actions 的简单共同犯罪而言,在认定是否存在预备行为方面常常面临挑战。

简单共同犯罪中预备行为的法律依据

1. 相关刑法条文

我国《刑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共同犯罪的概念,并未专门提及预备行为的问题。但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定,可以推导出以下

在简单共同犯罪中,所有参与者的行为均应被视为实行行为;

但如果某些参与人的行为属于预备性质(如为犯罪准备工具),则该行为仍应认定为共同正犯的预备行为。

2. 司法解释的导向

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

在简单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将各共犯人基于共同故意实施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实行行为;

但对于那些明显处于 preparatory stage 的行为(如联络、踩点等),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预备行为,并按照相应法律规定处理。

域外刑法理论的借鉴

1. 英美法系的经验

简单共同犯罪中的预备行为|共同正犯的概念与认定 图2

简单共同犯罪中的预备行为|共同正犯的概念与认定 图2

在英美法系中,共谋理论强调所有共谋者均需对整个犯罪行为负责,即使其只参与了 preparatory actions。

这种责任追究方式与我国刑法中的共同正犯理念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英美法系会区分主犯、从犯或者教唆犯,这与大陆法系的理论有所不同。

2. 大陆法系的启示

大陆法系普遍采用共同正犯的概念,并明确将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进行区分:

所有共同正犯的行为均需被视为构成要件的一部分;

如果某个共犯人只参与了预备阶段,则其责任范围可能需要相应调整。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

1. 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参与者的所有行为均应视为实行行为,不存在单独的预备行为问题;

2. 这一认定方式不仅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也借鉴了域外有益的经验;

3. 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未来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准确区分与预备阶段相关的犯罪参与形态。

通过对简单共同犯罪中是否需要认定预备行为这一问题的探讨,可以更清晰地界定共同正犯的责任范围,并为司法实务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依据。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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