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共同犯罪的合议:法律适用难点与司法实践路径

作者:沉沦 |

在当代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同犯罪的合议”这一概念逐渐成为学界和实务部门关注的焦点。“同犯罪的合议”,是指被告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但在主观方面缺乏与其他共犯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或共谋,即缺乏“共意”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看似符合共同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却因缺乏共犯人的主观故意而难以认定为共同犯罪,这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诸多争议与困惑。

“同犯罪的合议”概念辨析

从法理学角度来看,“意思联络”是区分共同犯罪与其他犯罪形态的重要标志之一。依据刑法理论,共同犯罪不仅要求客观行为上的关联性,更强调主观故意的相通性。具体而言,共同犯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存在两人以上的主体;二是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的故意;三是客观方面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

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人虽然客观上参与了同一作案过程,但缺乏与其他共犯人之间的事前通谋或意思联络。这种情形下,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抑或是单独犯罪?

“没有共同犯罪的合议”:法律适用难点与司法实践路径 图1

“没有共同犯罪的合议”:法律适用难点与司法实践路径 图1

1. 合议在共同犯罪认定中的地位

根据刑法理论,“合议”是共同犯罪成立的核心要素之一。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文义上看,“共同故意”不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犯意,还强调这种犯意具有“共同性”。具体而言,这种“共同性”既包括事前的谋划、商议等意思联络,也包括事中的默契配合。

2. 缺乏合议的法律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人与他人虽然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但缺乏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则可能无法认定为共同犯罪。这种情况下,各行为人之间的责任边界往往需要通过单独犯罪或片面共犯等理论进行判定。

“没有共同犯罪的合议”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

1. 案件类型

这一问题主要集中在团伙犯罪案件中较为常见,尤其是在一些临时起意或“即兴作案”的情境下。

甲乙共同实施盗窃:甲事先并未与乙通谋,而是在案发现场临时起意要求乙协助自己实施盗窃。

丙丁共同伤害他人:丙对丁说“帮我把人打一顿”,但未告知具体细节,丁仅按照丙的要求实施了部分行为。

2. 纵横交错的法律认定难点

在缺乏合议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各参与人的主观犯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难题。这不仅关系到罪名的准确适用,更会影响到刑罚的轻重:

主观故意的证明难度:由于没有明确的意思联络记录,法官往往需要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供述等间接证据来推断其主观心理状态。

法律适用的模糊性:在某些案件中,可能存在部分参与者具备概括故意,而另一些人则仅具有从属性犯意的情况。

“没有共同犯罪的合议”的司法应对策略

1. 准确判定各参与人的主观犯意

在缺乏合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

各被告人在作案前是否存在意思联络;

其行为是否具有共同故意的基础;

是否存在后续的默示合意或默契配合。

“没有共同犯罪的合议”:法律适用难点与司法实践路径 图2

“没有共同犯罪的合议”:法律适用难点与司法实践路径 图2

2. 正确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规则

根据刑法理论,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实行者应当对整个犯罪结果负责。但在缺乏合议的情况下,这一规则是否依然适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角色定位;

其主观认知范围与其客观行为之间的关联性;

是否存在“过度归责”的风险。

3. 完善证据体系

由于缺乏直接的合议证据,案件承办人员应当着重收集以下类型证据:

各被告人之间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共同谋划时的证人证言或旁听者的陈述;

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及客观物证。

4. 差异化的刑罚裁量

对于参与程度不同、主观恶意有别的被告人,应当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对于仅具有从犯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情节显着轻微的,则可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没有共同犯罪的合议”的制度完善建议

1. 完善立法规定

建议在刑法中增设相关条款,对“意思联络”这一关键要素予以更清晰的规定。

增加关于“事前通谋”与“临时起意”共犯的具体认定标准;

对片面共犯的处理规则作出明确规定。

2. 统一司法标准

应当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为各级法院提供统一的裁判指引:

明确意思联络的认定范围与证明标准;

规范类似案件中法律适用的具体操作步骤。

3. 强化侦查工作

公安机关在侦查这类案件时,应当注重收集以下证据:

被害人、目击者的陈述;

犯罪过程中各参与人的具体分工及配合情况;

各被告人之间的关系链条。

4. 加强理论研究

建议法学界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深入研究:

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的本质特征与判断标准;

不具备意思联络的情形下,如何准确划分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非面对面合议的情况下,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

“没有共同犯罪的合议”这一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之间存在的罅隙。要妥善解决这一难题,不仅需要立法机关的制度完善,更离不开实务部门在操作层面的积极探索。我们期待通过学界与实务界的共同努力,推动相关理论研究走向深入,为实现精准量刑、公正司法奠定坚实基础。

(全文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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