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共犯|受贿案件中的共同犯罪认定与法律争议

作者:ID |

行贿共犯?

在贿赂犯罪中,“行贿”是送给他人财物或利益的行为,而“受贿”则是收受这些不正当好处的对向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会遇到一种更为复杂的情形——被称为“行贿共犯”的法律认定问题。

行贿与受贿并非孤立的个体行为,二者往往呈现出一种复杂的关联性。在这种关联中,“行贿者”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受贿犯罪”中的共同 perpetrator(共犯)?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刑法理论的准确性,更影响着司法实践中对贿赂案件的具体处理方式。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基础定义出发,系统探讨“行贿与受贿之间的共犯关系”,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相关法律争议点与实务操作标准。

行贿共犯|受贿案件中的共同犯罪认定与法律争议 图1

行贿共犯|受贿案件中的共同犯罪认定与法律争议 图1

行贿共犯的基本概念

行贿共犯|受贿案件中的共同犯罪认定与法律争议 图2

行贿共犯|受贿案件中的共同犯罪认定与法律争议 图2

(1)行贿行为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这里的“给予”可以是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对方索要时被动交付。

在司法实践中,“主动行贿”与被动实施的行贿行为在法律上有何区别?这是需要明确的问题。

(2)受贿与行贿:对向犯的关系

根据刑法理论,受贿罪与行贿罪通常被认为是对向犯。这种犯罪关系意味着两者的成立必须相互对应,即没有行贿者,则受贿者的单独行径无法构成完整的犯罪形态。

但是,这是否意味着二者在法律上天然地构成了共犯关系?这一并不完全正确。从犯罪构造来看,受贿罪与行贿罪是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两者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可能被认为具有关联性。

(3)共犯认定的核心问题

在刑法理论中,“共犯”是指故意实施帮助、教唆或协力行为,从而促成他人犯罪完成的行为人。这种关系是否适用于受贿与行贿之间?

司法实践中,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共同故意”。

- 如果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乙牵线成功收受财物,那么乙是否可以被视为甲的共犯?

- 或者,在甲主动索要财物的前提下,实施转账交付行为的第三人,又该如何认定其罪名?

行贿共犯的法律争议

(1)传统观点:独立犯罪说

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多数学者认为行贿与受贿是各自独立的犯罪。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在于:

- 行贿者的行为动机是为了谋取个人或单位的利益,而受贿者的目的是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牟利。

- 二者虽然相互关联,但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

在大多数案件中,行贿者与受贿者被视为独立的犯罪主体,不存在共犯关系。

(2)对向犯理论下的共犯认定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对向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典型的对向犯如贩卖罪与罪,二者必须相互对应才能成立。

但在我国的贿赂犯罪语境下,这一理论的应用存在争议。以下是相关论点:

- 肯定说:受贿者与行贿者的犯罪行为可以被视为对向犯关系。如果双方具备共同故意,则可以认定为共犯。

- 否定说:两者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没有必然的共犯关系。

(3)司法实践中为何存在争议?

以2015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例,其中明确了对“特定关系人”共同作案的认定标准。这一司法解释为具体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但仍需结合个案实际判断共犯关系是否存在。

共犯认定的实务操作

(1)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考察

在认定行贿共犯时,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帮助受贿者完成犯罪的行为。

2. 主观上:行为人具备明知他人正在实施受贿行为,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不同类型的共犯认定

根据司法实践,行贿共犯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策划型共犯:如为他人介绍贿赂、牵线搭桥的行为。

2. 执行型共犯:如代为收受财物或转移赃款的行为。

3. 从犯型共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行为人。

(3)具体案例分析

以某受贿案件为例:

- 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李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谋取利益,并收受20万元好处费。在此过程中,乙负责代为收受现金并转交给甲。

乙是否构成甲的共犯?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属于独立的犯罪行为,而并非单纯的“帮助犯”。乙的行为应当单独认定为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帮助犯,而与甲共同构成受贿犯罪。

未来的思考:完善共犯认定规则

(1)现有法律框架的不足

目前,我国刑法条文对“行贿共犯”的具体认定缺乏明确规定。这种模糊性直接影响了司法判决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理论研究的深化方向

未来的研究应着重关注以下问题:

- 在不同类型的贿赂犯罪中,如何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共同故意?

- 是否应当区分主动行贿与被动协助的行为性质?

- 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平衡各方利益?

(3)司法建议:统一认定标准

为确保裁判的公平性和一致性,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司法实践:

- 加强对共犯主观故意的审查。

- 明确“帮助性行为”的界定标准。

- 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刑指引机制。

行贿与受贿之间的共犯关系问题不仅涉及复杂的刑法理论,更直接影响着个案处理的公平性和法治效果。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在认定“行贿共犯”时,应当坚持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相信这一领域将逐渐形成更加统一和成熟的认定规则,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刑事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